成都武侯區機投派出所每晚將轄區內百輛汽車的輪胎放氣,派出所所長承認,此舉實屬無奈但防盜效果明顯。派出所所長稱8個社區民警和80多個治保會巡邏隊隊員,每天從晚上12點要一直工作到第二天清晨6點,白天有兩人專門負責免費加氣。(《華西都市報》4月6日)
不管警方再怎么宣稱此舉有多么好的防盜效果,其本質上也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懶政”。防盜效果明顯的代價是車主權利受到侵犯,因為車主對汽車擁有充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除非有明確的合法性依據,否則未經車主同意對汽車進行的任何“處分”行為,都是侵犯車主所有權的行為。
而且,警方此舉除了涉嫌侵權之外,更大的問題在于它的執法邏輯,即我要保護你的某種權益,就要以犧牲你的另外一種權益為代價。可能有人會辯解說,警方在“放氣”后還負責免費充氣,但問題是充氣也并非隨時可以完成,有限的人手和繁重的“充氣”任務,使得不少車主在亟需用車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免費充氣服務”。
應該說,這樣的執法邏輯近年來并不鮮見,前些年有的地方為了打擊自動取款機詐騙,專門封殺自動取款機,其結果雖然自動取款機詐騙減少了,但公眾生活的便捷度下降了。更重要的是,自動取款機詐騙案的減少,并不意味著公眾被詐騙的概率在降低,因為自動取款機不過是一個工具,其被封殺后還有短信詐騙、電話詐騙,總不會把這些東西都一禁了之吧?
這樣看來,所謂立竿見影的執法效果,不過是一種自欺欺人的“政績宣示”而已,其目的不是如何從根本上防范違法行為的發生,而是如何讓自己在最短的時間內產生出最好的“政績效果”。從根本上講,這樣的執法效果,不是因為采取了多么有效的打擊違法行為的措施帶來的,而是由于公眾的權益受到一定減損換來的。從總體上看,公眾的總體福利,并沒有因為執法者所謂的“有效執法”而有所增益,甚至可以說只是一個“朝三暮四”的游戲而已。
應該說,執法需要執法者不斷推出有智慧的舉措,但是這樣的智慧不能體現在限制權利上。畢竟,這樣的舉措除了無法讓公眾真正從執法中受益外,還意味著對違法行為的妥協,言外之意是,我作為執法者雖然打擊不了你的違法行為,但我完全可以讓你的違法行為因無利可圖而放棄。打一個極端的比方,為了防止賊偷取面包,我們是不是要放棄生產面包呢?難怪有網友會說,警方在“放氣”的同時,也把自己應當擔負的職責給“放棄了”。
對于這樣的尷尬,雨果先生早就一針見血地說過,“這世界上賊的出現,并不是因為桌子上放著一塊無人看管的面包”。同樣的道理,這世界上防止車輛被盜,從來都不是要讓車子使用變得更不方便。給汽車“放氣”和把桌子上的面包拿走,都不是長久之計,真正能夠長期有效的做法是如何加大對盜竊車輛的打擊力度。
當然,這比起“放氣”來,不僅難度更大,而且效果也不會立竿見影。可問題是,在這個權利彰顯的時代,這才是執法者必須面對的難題,如何在最大限度保障公眾權益的同時,對違法行為實施最有效的打擊,這就像在刑事犯罪中,警方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又要盡可能破案一樣,執法者的智慧,從來都應該用在怎樣在戴著鐐銬的情況下把舞跳好,而不是掙脫約束的鐐銬。(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