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該不該發過節費?
自從08年清明節被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以來,近幾年一些單位開始給員工發放清明節過節費。筆者最近就聽一位朋友說起,她們單位清明節發放過節費達4位數。
眾所周知,雖然對于節假日發過節費國家并沒有明文規定,但許多國企事業單位和一些效益較好的民營企業,似乎都有這樣的福利行為,像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慣例。比如元旦、五一、國慶、春節這四個大節,還有像端午、中秋這樣的傳統小節,許多企事業單位都會根據自己的性質和能力,向員工酌情發放福利。這樣做自有其道理和好處,既可以鼓勵員工積極性,又可以促進節假日消費,于企業于社會于個人都有利,可謂一舉多得何樂不為。
但是,針對清明節也發過節費現象,不少網民還是表示“有點別扭”。有人認為,畢竟清明節是以祭奠先人、寄托哀思為主要內容的節日,而“給活人發錢”總卻總讓人有種怪怪的感覺。那么,清明節到底應不應該發過節費呢?在清明節鼓勵消費究竟靠不靠譜呢?
其實筆者覺得,適當發些過節費是值得嘗試的,但是切忌不宜過度。因為首先,既然清明節被列為法定節假日了,也就應該享有與其他傳統節日相同的“待遇”,這一點無可厚非。其次,這兩年物價上漲得比較厲害,比如交通費用、祭品價格和人情費等等,無形中都把大家的“掃墓成本”提高了。再次,清明節除了祭祖掃墓,還是春生的時節,還有踏青出游等活動,正如復旦教授顧曉鳴所說的“清明節應是一個讓人們思考生命的節日。”所以我們大可不必把清明節的涵義狹隘化了。
筆者同樣覺得,清明過節費問題的重點不在有無、不在多寡,而是“患不均”。一如其他節日的過節費,行業間差距、行業內差距從來都存在,不知道可否將其列入某些人的“灰色收入”范疇。其實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追思、審慎、尊重生命的權利和義務。之前往往被忽視的,諸如農民工一類最基層底層人士的權益訴求,同樣應得到重視。此外,清明過節費不宜“局部”過高的原因還在于抵制類似“豪華墓”等不良祭掃風氣的出現。總之,清明節還是有它的“基調”的,所以過節費的發放也應該相應“低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