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后果很嚴重”,指的是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目前國家公務員招考時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但是,公職人員的“醉駕入罪”和“開除處分”是不同層面的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醉駕入罪”屬于刑法范疇,而刑法針對的是所有人,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適用范圍并不區分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既然是犯罪,自然就得有點“后果”,這對誰都一樣,既非單單針對公務人員,也沒刻意對公務人員“變本加厲”。至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被判處刑罰要開除,就僅限于公務員范疇了,也可以說是對公務員的“額外要求”。因為民眾納稅供養公務人員,為的是獲取優質的公共服務,對公務人員的要求自然就有別于或者說高于一般的民眾。你一旦被依法判處刑罰,就會被開除出公務員隊伍,這相當于一種“契約”,做了公務員,就得遵守這份“契約”。
這就像老師不能因為一名學生考不及格會挨家長罵就得違心地多給他幾分。考不及格是成績問題,而家長罵你則是自家“內政”,不能因為不及格挨了家長一頓罵就怪老師打分的“后果很嚴重”,不該給你不及格。同理,也不能因為公務員有更嚴格的法規要求和道義擔當,就認為“人人平等”的法律應該對你“網開一面”。
況且,“醉駕入罪”對一般公民而言后果也挺“嚴重”,刑責、心理壓力、家庭煎熬、社會聲譽影響……哪個都不輕松。而且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也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危險,并非只有公務人員會因“醉駕入罪”丟飯碗。為何獨獨國家公職人員的“后果”就格外值得重視了呢?難道公職人員天生就應該比其他人更“公平”?
再說了,圍繞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醉駕入罪”的爭議,更多的擔心不在于“后果很嚴重”,也不在于“重典治亂”,而在于執行不力、執行不公平過往的經驗難免讓人擔心法律的天平會向公權一方傾斜,擔心法律執行中會受到公權的阻撓、干擾和扭曲。也就是說,“重典治不了亂”和公職人員醉駕“后果不嚴重”才是憂慮所在,而對公務員來說“后果很嚴重”恰恰回歸了公平本意,要的就是這個效果。
依法治國,首在治吏。約束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的權力和行為,是法治的題中之意。手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理應遵循更嚴格的規范要求。正因如此,在醉駕已成社會公害、無論誰醉駕都得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職人員更應該率先垂范,以表率作用營造“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和不“醉駕”的遵紀守法氛圍。如果公職人員非但不思嚴于律己,反而以“后果很嚴重”為名謀求“過渡規定”之類的法外施恩,對于非公職人員來說,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薛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