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人士近日表示,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領域實施反暴利規定,使房價能保持在合理水平。雖然不乏開發商“喊冤”,但房地產業多年來存在的暴利確是不爭的事實。能否終結房企暴利,實際上是衡量新一輪調控成效的一個標桿。
房企暴利從何而來?首先,來自于“房”。房價的飆升使開發商的利潤扶搖直上。近十年來,不少熱點城市的房價僅在金融危機肆虐的2008年出現過“微跌”,其余年份均保持上漲,且漲幅大多在兩位數以上。僅在2009年,很多樓盤價格就瘋漲一倍以上,甚至出現了“開發商不知如何定價”等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期間,不少房企“捂盤待漲”,一套房沒賣,其“產品”估值卻已飆升。
其次,來自于“地”。有銀行人士說,看看房地產業的暴利,才知道什么叫“土地是財富之母”。有開發商抱怨,這兩年地價過高嚴重壓縮了利潤空間,甚至稱“企業在給地方政府打工”;有人更是宣稱“高地價導致高房價”。
但實際上這是站不住腳的。一是因為相當一部分在售房源的地塊,是2004年實施招拍掛之前通過協議轉讓甚至打“擦邊球”等不規范方式取得的。一些專家指出,這類土地價格只占開發總成本的兩三成左右,甚至更低。有些每平方米單價超過10萬元的天價豪宅,房價甚至達到地價的20多倍,其中的暴利何等驚人!二是因為一些開發商通過囤地“坐地生財”。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2009年底,全國約有一萬公頃閑置土地。在一些城市,閑置房地產用地的數量幾乎相當于一年的新增供應量。
再次,來自于“錢”。靜態地看,在高地價背景下,商品房項目除去土地、各種稅費、建安、財務等各種成本之后似乎利潤不多,但別忘了: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高杠桿率,足以使開發商“四兩撥千斤”。在開發環節,開發商滿足土地權證、建筑規劃許可證等“四證齊全”、資本金達到一定比例(2004年規定為35%,2009年曾下調至20%),便可向銀行申請開發貸款;建安成本由建筑承包商帶資墊付;在銷售環節,商品房預售制度實施已有10多年,一度開發商靠賣“樓花”便可提前回收成本,目前根據規定,開發項目取得相關證照、主體結構施工因層數而異達到一定進度便可申請預售。
也就是說,開發商相當程度上是借助了銀行貸款、建筑商的墊付資金和購房者的資金完成項目開發;在有些政策執行不到位的項目上,更是“空手套白狼”。有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從資本金的回報率看,開發商幾乎能有100%的回報。
房地產業多年的“暴利化”,折射出我國房地產業發展、城鎮化進程的根本性問題。住房既是商品,也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在市場化的軌道上,給予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此“厚愛”、讓開發商如此獲取暴利,不合理、不應該、也不可能持續。
這一輪房地產調控,相當一部分措施直指造成房企暴利相關的“房”、“地”和“錢”三大因素。比如,在“房”方面,嚴格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打擊開發商捂盤惜售,切實增加有效供應;“地”方面,限制單幅土地出讓面積、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錢”方面,提高房企開發貸款的審查和管理門檻,將囤地房企列入融資審核“黑名單”等。這一系列“組合拳”,有些已經顯效,有些還有待進一步“發力”。
因而,終結房企暴利、鞏固調控成果,既要研究實施“反暴利規定”等新措施,更要嚴格落實已經出臺的調控政策。只有堅持不折不扣地打好這一套“組合拳”,房地產調控的成效才會充分顯現。(魏宗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