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工人日報》報道,4月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就即將于5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企業工會條例》舉行新聞發布,該《條例》依法賦予企業工會為職工工資分配、調整、支付“撐腰”維權。這將改變一些企業長期存在的“老板不愿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的局面,條例規定,企業拒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最高被處2萬元罰款。
工資協商制已不是新鮮話題,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0月10日通過并發布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得到了法律依據。按說,全國各地勞動者的權益、待遇就能得到較好保障,可每到年終,工資拖欠問題還非常突出。既然允許“協商”了,為何薪酬問題還大規模出現?
工資協商,絕非一出臺《條例》就能立竿見影,只要協商制不出臺嚴厲的處罰措施,不對陽奉陰違的“虛偽協商”、“協商秀”進行嚴厲打擊、大膽揭穿,管理者和老板就更愿、更敢對協商制度無聲打壓、裝模作樣、搞形式主義,當面一套,背后一套。工資協商制度就會成為“維權花瓶”,好看,卻不中用。基層員工也就不敢、不愿當“協商出頭鳥”,而愿意逆來順受。這樣的工資協商制度還能成為基層員工的“權益靠山”嗎?
一味強調協商而沒有處罰,就是一種“偽協商”、“虛協商”,協商力就有限,得不到淋漓盡致的張揚。工資協商制的“協商”一定要建立在穩定有序的處罰監督機制和管理機制上,一定要動用處罰手段來做后盾。因為只有增加、強化了處罰力,基層員工的“協商”才能變得有底氣、有力量、有氣魄、有膽識,老板和管理者“協商”的意識才能得到強化和提升。工資協商制才能得到真正落實。
云南省為協商制打上“處罰補丁”,很有針對性和現實約束力,比如“如果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而企業方不談判,建議政府有關管理方把該企業老總和管理層薪金降下來,同時取消老總或者管理層其他人員的評優樹模資格,比如評選勞模,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領導不應考慮。”
1999年第87屆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體面勞動”概念,包括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保護、有足夠的收入、充分的社會保障和足夠的工作崗位。基層員工不僅要有合理的工資收入、優良的勞動環境,還包括平等的話語權、參與權以及主人翁意識。對不愿協商者加大處罰力度,工會強勢了,說話底氣足了,維權效果好了,工人的維權積極性就能提高,工作尊嚴和體面勞動也就成了家常便飯,就能創造出更和諧的用工生態。(雷泓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