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在央企利潤破萬億的情況下,適度提高其分紅比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央企的基本職責所要求的。央企從2007年9月開始向國家支付紅利,迄今不過4年,分紅比例也不高——即使是像中石油這樣非常賺錢的企業,其上繳的紅利也不過是其稅后利潤的10%,其他競爭性央企,不過為5%。因此,再提高5%的紅利支付水平,對央企的發展并不會構成不利影響,但這一舉措則讓央企意識到,還利于民,服務于民,是它天然的責任。
對此,可從兩方面來看待。首先,央企向國家上繳紅利,是由國家作為央企所有者的身份決定的。眾所周知,民企的稅后利潤完全歸企業老板支配和處置;而央企是由國家出資創辦,其稅后利潤歸國家支配和處置,也就理所當然。否則,國家作為國企出資人的身份何以體現?
從理論而言,國家創辦企業,不是要它在市場與民爭利,而是要實現國家一些特殊的目的和特定的任務,解決私企不愿解決或沒有力量解決的經濟與民生問題。就像國資委最近提出的,央企的作用體現在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促進經濟穩定發展以及惠民生、穩物價等方面。而目前,國家保障房的建設還存在很大的資金缺口,社保更是一直處于低水平運轉狀態,物價的高漲也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諸如此類的民生問題,亟待政府去解決。央企既然從性質上說是全民企業,還利于民,服務于民,就是其職責所系。
其次,從央企的創利能力看,盡管還存在一些長期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的困難央企,但作為整體,央企的盈利能力這些年無疑有了很大提高。央企在盈利能力提高后,雖然自身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如有一些按規定應提未提、應攤未攤、應補未補的各類欠賬以及長期未處理的各類資產、收入和費用等;對歷史遺留的企業辦社會、廠辦大集體、離退休和內退人員費用負擔等,也還未按政策落實到位,但也必須為解決民生問題出一份力。否則,人民要央企、國家要央企干什么?
這里的關鍵還在于,央企之所以盈利能力比過去有大幅度提高,與國企改制和發展過程中,國家不斷向企業注入政策等資源,剝離企業社會負擔,甚至直接向虧損企業進行補貼大有關系。換言之,是國家承擔了國企改制和發展的很大成本,從而使得國企能夠借助上述特殊資源在市場競爭中取勝。國家承擔國企成本也就是人民在承擔國企成本,所以,國家進而是人民有理由要求央企進行必要回報。
另外,像銀行等金融類央企未納入紅利上繳范疇之內,是不應該的,因為國家對銀行支付的改制成本非常高昂,但現在它們都盈利豐厚,因此必須要求它們也繳納紅利。
除強制央企向國家分紅外,收上來的紅利如何使用,亦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用先征后返的形式重交給企業支配使用,還是上繳財政用于國家更急需的方面,這反映出央企的紅利是不是真的為民所用。從這兩年央企紅利的支出看,它主要用于國有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中央企業災后恢復生產重建、中央企業重大技術創新、節能減排、境外礦產資源權益投資以及改革重組補助支出等,真正用于改善民生的很少。這會使得央企向國家上繳紅利的意義大打折扣,所以,需要調整紅利的支出結構。
受制于央企治理結構的落后以及外部對其監督的不完善,加之維護自身利益的訴求,目前,央企的分紅水平還不夠高,分紅企業也不夠多,紅利的支出還不夠透明。下一步,必須在這些問題的解決上下工夫,真正做到央企紅利為全民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