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過橋費要漲價了,漲價的方式是取消年票改計次收費,漲幅高達1.5倍,漲價的理由有二:一是“利用價格杠桿,緩解過江交通擁堵壓力,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二是還清當年修建這些工程的貸款及其利息。由于整個聽證會上,19名代表只有1人反對,其余18名代表均表示同意或“原則同意”,民眾對聽證會的合理性表示質疑。(6月28日《廣州日報》)
利用價格杠桿,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看似緩解過江交通壓力的方式之一,但是隨著社會發展,汽車進入家庭趨勢難以阻擋,所謂“利用價格杠桿,緩解過江交通擁堵壓力”,不過是過橋費漲價打著的一個幌子而已。
另據武漢市政府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透露,目前武漢市收費路橋隧貸款總額高達100多億元,每年僅利息就十多個億,而去年武漢全市收取的路橋費僅有4.12億元。在收取的費用使用與去向不明確情形下,說收取的路橋費不夠償還貸款及其利息,顯然缺乏足夠的公信力與說服力。
而換個角度看,公眾其實已經通過納稅方式為公共項目建設繳納了資金,而提供包括道路交通在內的公共服務,原本就是政府理當承擔的責任,所以貸款修路修橋然后收費還貸并不具有天然正當性。
另外,收取昂貴的過橋費,顯然還會阻礙本地不同地區之間的人員與物資流通,從而阻礙地方經濟獲得更大發展。所以,如果明智的話,就不但不會將過橋費制定得過高,甚至還會取消過橋過路費,雖則收費會有所減少,但是卻可在更大程度上促進本地尤其是相對落后板塊的經濟發展,從長遠來看,所“得”遠大于所“失”。
像武漢這樣大幅提高過橋費,實際上是一種將公共責任轉嫁到民眾頭上的行為,體現出在公共項目收費上的任意性。而之所以能夠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相關項目收費標準,說到底,是因為其收費行為難受到有效的制度性制約。
雖說舉行聽證會是制約收費行為的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當前存在一些聽證代表名額設置不合理、聽證代表代表性不強等原因,相當部分聽證會實際上淪為一種走過場。
而要避免類似現象出現,首先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制度,通過有效制度設計切實發揮聽證制度的制約作用,避免聽證會淪為一種形式;其次,人大應當在包括過橋費在內的公共項目收費上發揮監督作用;另外,在司法領域還應建立集體訴訟制度,通過受理利益相關方集體訴訟,形成民眾對于收費與漲價行為的法律制約。如此多管齊下,一些任意收費與漲價現象才能得到有效減少,民眾利益才能得到更為切實的維護。(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