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有關部門已經三令五申要求防止宏觀經濟數據泄露,但在正式公布5月經濟數據之前,CPI、出口增速這兩個重要數據,還是被市場提前獲知。路透社刊發的一條消息援引消息人士的話稱,有政府官員向其透露,5月CPI同比上漲3.1%,為年內首次突破政府設定的3%警戒線。而5月出口的同比增速則高達50億美元,達到1300億美元左右。有媒體將其稱為“泄密”。(《東方早報》6月10日)
“泄密”,無疑是一個可控的罪名。但是,如果把經濟數據在國家有關部門正式公布前搶先發布視為“泄密”,那首先要確立一個前提條件——這些經濟數據必須被確定為秘密。國家層級的經濟數據,就應該被認定為國家秘密。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有明確的定義。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該法第八條列出了七款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其中第四款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但這一條又明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由此可見,所謂“秘密事項”必須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泄密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那么,一些逐月公布的經濟數據,是否屬于此列?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不妨看一下國務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中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這一條為此規定了十一個方面內容必須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中第三款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顯然,有關CPI、出口增速之類的數據正是這樣的內容,因此,它不屬于國家秘密。
現在的問題在于,在國家機關正式公布有關信息之前,有媒體將其提前公開了,能不能將此定性為“泄露國家秘密”呢?首先要厘清一個問題:政府為什么要逐月公布有關經濟數據?其目的就是希望社會能夠通過對這一信息的了解,對當下的經濟運行狀態有一個通盤的了解,企業和個人都可以以此來更穩妥地安排自己的商務活動和理財事務。就此而言,媒體通過自己的采訪提前獲知相關信息并將其報道,只是違反了相關的媒體管理規定。
信息公開是最近幾年大力推進的政府轉型的一個重要內容,事實上它也對政府的行政行為產生了一定的考驗。在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效的兩年來,我國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產生了強烈的訴求,但是從實踐的效果看,雖然政府在不斷推進這方面的工作,但某些政府機關對此卻仍有拖拉,甚至借口“國家秘密”而將民眾的信息公開申請拒之門外。因此,政府應該恪守“國家秘密”的邊界,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將一些本應公開的信息隨便納入“國家秘密”的范疇。CPI、出口增速等重要數據的提前曝光,并沒有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對于其提前“泄露”,有關部門當然可以進行查處,但這種查處沒有必要上升到泄露國家秘密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