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正式實施。依據規定,今后網絡信息內容的使用者、制造者及內容服務平臺均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否則將依法承擔責任,遭受處罰。
毋庸置疑,這一具體規定的出臺不僅將有助于提高國家的網絡綜合治理能力,也會對我國的網絡信息內容行業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我國的網民數量位居世界第一位。因此,網絡信息服務行業異常發達;ヂ摼W內容的生產、復制以及發布等早已具備了公司化和產業化特征。從活躍用戶達到億級的大型信息服務平臺,到一個自媒體號或者一個網絡大V為內容平臺的小型內容公司,我國的網絡內容產業早已構成了一個點、線、面結合的網狀結構。大小企業通過分工合作而互相依存,共同構建起了一個復雜且充滿利益糾葛的生態環境。
要網絡內容產業蓬勃發展,就必須確保生態體系的穩定,不能任由欺行霸市、囤貨居奇以及惡性競爭等不法行為滋生。缺少依法監管野蠻生長的信息生態也不免會出現各種負面問題。比如,信息服務行業的初衷是為受眾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很多信息服務組織開始把焦點放在了“博眼球”“搏出位”上。信息服務逐漸失去本色,而是被異化成了一種獲利手段,部分受利益驅動的從業者甚至把信息傳遞理解成為一種刺激,甚至把內容選題的標準定義為等同于刺激用戶的多少。
如果信息刺激成為了行業追逐的目標,這意味著一個比爛競賽的開始——流量造假、新聞造假等手段的層出不窮會讓整個生態遭受污染。劣幣驅逐良幣則是這一失序現象的另外一個后果,優質內容的提供者將失去生存空間。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傷害的絕非只有信息的用戶,而是整個信息服務行業,以及所有抱初心而來的行業從業者。
要杜絕這些現象,除了呼吁行業自律,更重要的是能夠讓監管部門的依法依規介入成為一種穩定的生態治理手段!毒W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的作用就是為這種治理提供法治依據,通過外部威懾力來提升從業者的行動力。相信未來信息服務異化行為將得到更為有效的遏制,從而促使整個信息內容服務行業的競爭也會進入一個更為良性的狀態,也更可能實現持久的繁榮穩定和百花齊放。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