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堅實保障
拖欠農民工工資,既違背市場規則,更違背道德良心,有效根治刻不容緩。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了有效保障。
根治農民工欠薪現象,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和關心維護農民工權益。2013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甘肅東鄉災后重建工地視察時就細致詢問了農民工的工資和日常生活保障等問題,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離不開農民工的辛勤勞動和奉獻,全社會都要關心關愛農民工,要堅決杜絕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18年10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強調,做好冬季各項民生工作,必須“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視,順應了社會各界對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標志著依法依規治理欠薪邁上了新階段。
圍繞實現根治欠薪目標,相關部門近年來舉措不斷。從制定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開展跨部門聯合懲戒,到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多發高發的態勢得到明顯遏制。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制于長期以來形成的一些行業生產組織方式不規范、治理欠薪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意識不強以及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屢治不絕。《條例》聚焦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主體責任和對各個環節的法規性約束,有針對性地對工程建設領域作出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先行墊付的“兜底”責任,是各項工資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規保障。
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必須強化主體責任。《條例》強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逐一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監管責任,明確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為凝聚各方力量、實現多方共治提供了法律遵循。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各方要站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實扛起自身肩負的主體責任,強化履職盡責擔當;加強溝通銜接,構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協作鏈條,推進各部門、各主體之間密切合作、協同治理,打造政策執行的完整閉環。
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必須強化制度剛性。在深入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領域、主要方面、主要環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以及治理欠薪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的基礎上,《條例》作了諸多細致而具體的規定。例如,為避免工程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從源頭上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為解決農民工維權舉證難,要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要以制度剛性強化《條例》的落地與執行,通過加大違法失信者的機會成本,扎緊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籠子。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眼下,確保如期實現“到2020年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已經到了沖刺階段。全省各地及相關部門要以《條例》實施為切入點,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保障,認真履職盡責,確保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維護,守護好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助力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實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