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國安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8月24日《人民日報》)
從市場監管的角度看,無照無證經營確實需要管理,但如果監管太嚴、用力過猛,也可能誤傷好人,讓那些困難群眾的謀生手段難以施展,甚至影響他們的生存。因此,對于無照無證經營的監管,通過出臺法規,劃定允許無照無證經營的“勢力范圍”,就是一個良方。它一方面為權力的行使劃出禁區,讓權力不能在這個“圈”內逞能;同時也為經營者劃出“保護區”,他們只要在這個區內就不必擔驚受怕了。
“不屬于無照無證經營活動范圍”到底有多大?《辦法》規定了上述兩條。應該說,這兩個方面的規定都是非常原則的敘述。最后的落實都需要結合本地實際;而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對于氣象萬千且千變萬化的市場,到底哪些經營活動“不屬于無照無證經營活動范圍”,是需要逐個對照并且得出結論的。這里,執法者需要界定清楚轄區的經營活動的性質,才能準確執法;行政相對人也需要界定自己從事的經營活動,才能清楚自己是否屬于“保護圈”的“良民”。而這樣的時候,解釋權似乎在執法部門、監管部門,這顯然是不行的。因為我們要假定權力具有擴張性,他們總想把更多的對象納入自己的監管范圍。因此,對于“不屬于無照無證經營活動范圍”僅有原則規定還不夠,需要更具體的經營行業或項目的名錄,必須實行“清單式管理”。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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