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多賣”,購房人咋防?
背景:3年前,西安市民董女士、李女士和羅先生向開發商繳納了30%的首付房款,開發商承諾日后給他們房子,但隨著房價大漲,開發商居然將房子又賣給別人。由于當初交定金時沒簽協議,開發商耍賴,購房人維權難。
華商報發表楊鵬的觀點:“期房”不像其他商品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是一種契約性銷售。縱觀媒體報道,只要房價處于上漲之際,總會有開發商削尖腦袋想方設法耍賴:有的要求購房者“補差價”,有的干脆退錢不賣了······而當房價出現一定幅度下跌時,也曾出現購房者要求開發商“退房”的鬧劇。事實上,契約精神乃是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守則,契約精神不能單用來束縛購房者,開發商同樣應當遵守。開發商不能在房價下跌、有人鬧著退房的時候,要求購房者要有契約精神,在房價猛漲的時候,自己又耍賴。某種意義上,如果開發商能在房價猛漲時守住誠信,那么,如果某一天再出現2011年那樣的一波“退房潮”,開發商才能理直氣壯地要求業主遵守契約精神。這要靠房產商的自覺和自律,更有賴于相關部門及時注意和查處房地產市場中為了獲利而破壞契約的違法違規行為。
小蔣隨想:某些購房行為在初始環節不規范,給日后變卦埋下隱患。首先,開發商銷售期房必須取得包括預售許可證在內的“五證”,證明房子從拿地、到建設、再到銷售都是正規獲批的。只有在此基礎上,購房人才能考慮購買。買房則必須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合同中必須寫明購買哪個小區、哪棟樓、哪套房,是全款還是貸款。全款要一次性支付給開發商,購房人自然獲得房屋產權(房產證一般在收房后一年發放)。貸款則要提交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如果貸款通過,銀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開發商放款,貸款購房人也將獲得房屋產權,但在房貸未還清前,房屋被質押給銀行。如果貸款審批未通過,購房合同中都有約定,房屋會被開發商收回,并退還購房人首付款,購房人還可能要付一定違約金。如果一切都按正常手續走,不會出現“一房多賣”。凡是開發商違約的情況,多半是購房人一開始沒與開發商簽正式購房合同。更有甚者,某些開發商以虛假合同欺騙購房人,這已構成詐騙。遇到糾紛時,購房人要積極舉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有關部門與執法機關當根據證據鏈條還原事實真相,懲處欺詐與違約者,為權益受損方維權。購房人切勿輕信“內購”等說辭,務必認清開發商與項目資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才能減少后患。
處理廢舊共享單車“誰的孩子誰管”
背景:媒體報道,2017年共享單車預計投放總量可能近2000萬輛。這些自行車報廢之后,會產生近30萬噸廢金屬。然而,成堆的廢舊單車“垃圾山”時常見諸報端,自行車回收難在于廢鋼鐵便宜,每輛回收報價僅為十幾元甚至四五元。
湖南紅網發表陸玄同的觀點:對于共享單車公司來說,前期民眾所交的押金,足以讓他們借此獲取比共享單車成本更多的利益。所以很多共享單車在投放市場的那一刻起,可能就決定了它“棄嬰”的角色。解鈴還需系鈴人,當初共享單車是如何一夜之間充斥在各個街道的,就該讓共享單車企業將破損、淘汰的單車清理回去,不能讓共享單車公司在掘金的同時漏掉社會責任。對于自帶環保光環的共享單車企業而言,風口之下除了攻城略地,還需在運維和回收體系上下功夫。筆者了解到,全國多個地區出臺了共享單車相關標準或管理意見,其中不少提到了報廢問題且時間多為三年后強制報廢。但是三年后這些共享單車究竟如何處理,相關標準或管理意見均未涉及。相關部門都應該做到未雨綢繆,避免共享單車成為一塊難以去除的“城市傷疤”。
小蔣隨想:誰的孩子誰來管,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共享單車的運營者不能光想著吸引風投資金,又從使用者那里收取不菲的押金,更得處理好殘破的共享單車的回收問題。必須指出,回收處理價值不大的廢舊共享單車,甚至還要“倒貼”,是有關企業運營的必要成本。如今,缺乏共享單車停放、回收等規范與制度,是社會與行政管理面對新行業出現的新問題的“慢半拍”尷尬。如果不積極彌補有關短板,問題會越來越嚴重,會對社會的正常秩序造成影響。考慮到共享單車企業如雨后春筍,今后難免有遭市場淘汰者,破產企業的共享單車不能成為“無主垃圾”,這事必須提前做準備。政府要做社會的守夜人,但不代表有關企業可以甩掉自己應負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共享單車遭人為惡意破壞,壽命被人為縮減,垃圾被無端產生,也要有懲戒措施。故意破壞公共財物也好,故意損壞企業資產也罷,在法律上不能“沒說法”。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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