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杰倫辱警事件”爆出之后,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周杰倫在西安的個人演唱會既然是大型商業活動,為什么要動用警察?言外之意,警察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不能成為私人保鏢或企業的“家丁”。
大型商業演出是一種經濟活動。但是,它開展的地方卻是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威脅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就容易導致群死群傷。警察是公共安全的“守護神”。現代社會的正常、有序運轉離不開警察。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執法者,警察承擔著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警察法》第六條規定的警察14項職責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為:“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據此,警察出現在大型商演場所,并不屬于越位行為。
有人可能會進一步思考:為什么非警察不可?公共安全是一種公共產品,其供給者并非只有政府。企業也可以提供公共安全產品。由于演唱會具有商業演出的性質,由保安公司收取一定費用、承擔現場秩序維護的任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的確,根據2010年實施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保安公司可以承擔文藝、體育等大型活動的安保任務。
但公安與保安,一字不同,相差甚遠。從理論上說,公安行使公權力,需要對法律負責;保安是商業公司,需要對雇主負責。在國外,警察從事的是公共警務活動,而保安從事的私人警務活動。在私人可以控制的空間舉行商業活動,使用保安并無不可。但問題是演唱會通常匯集大量“粉絲”,現場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難以為保安公司所控制。
在不同的國家,警察與保安有著不同的關系。在我國,“強警察、弱保安”現象非常明顯。在大型活動現場,保安往往扮演著輔助警察的角色。不僅如此,保安沒有警察擁有的查驗身份、沒收非法物品等強制權力,對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威懾不夠。還有,我國警察在搶險救災、反恐維穩、海外維和等行動中積累了豐富的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經驗,這是目前我國大多數保安公司不具備的。另一方面,客觀地講,保安從業人員整體素質還比不上公安,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應急響應等方面的技能還有所欠缺。這決定了大型商演活動的組織者不會完全依賴保安來維持秩序。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以公安為主體,以街道治保會和企事業單位內保部門為輔助的治安體系早已面臨挑戰。在走向后工業化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必須踐行協同治理的理念,發揮公安、保安公司與保安協會的作用,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特別是,公安部門要適當放松對保安公司的管制,同時加強業務指導,給保安公司賦能。這樣,財政支出和警力都可以得到節約,大型商演的安保或許才可以少用警察。(王宏偉)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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