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六類醉駕免刑”不能止于辟謠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一條題為《公安提醒:六類醉駕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圖文消息被瘋狂閱讀、轉發,網絡點擊量突破100000+。文章中稱,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六類醉酒駕車情形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包括挪動車位型、睡覺休息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隔時醉駕型、救治病人型。2月28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專門就此事進行辟謠,提醒廣大駕駛人千萬別相信。(3月1日《現代快報》)
信息所稱的“六類醉駕”情形,在現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或者因為對公共安全的影響甚微,或者因應急的無奈,有人希望法律能夠“網開一面”,區別對待。這或許是信息被瘋狂轉發的內在動力。
醉駕之所以依然普遍,在于駕駛者對醉駕發生事故和被執法查獲抱有僥幸心理,可以說任何有關醉駕從輕處理的信息,都將是對這種僥幸心理的助長,都會稀釋社會對醉駕敬畏的氛圍。交警部門專門就此事進行辟謠,并用查處的現實案例釋法,以正視聽,及時且必要。
不過也要看到,相關交警部門對該微信信息進行了辟謠,卻未對信息的內容作出回應,即文章中所稱的“浙江、上海、江蘇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是否有真實的信息源存在?如果沒有真實的信息源就構成了“編造”,可以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新增的網絡謠言入刑的有關規定,立案查處追究發布者的責任;如果確實存在相關的信息源,且信息發布存在不實之處,則應當作出權威的解釋。
謠言止于智者,對于醉駕既要保持對危害的警醒,也要保持對法律的敬畏。雖然,司法在“醉駕”入刑的實務中,會區分違法行為的情形以及危害程度,作出不同的裁決,保持懲戒的彈性,甚至對于一些醉駕情節輕微者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但是并不意味著相應的情形不是違法行為,不會受到懲處,而在醉駕之后可以恣意為之。
比如,所辟謠的“六種醉駕情形”,客觀上就是只要醉駕行為發生了,就滿足“醉駕入刑”的條件,哪怕真的視情形免除刑罰,也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且不能逃脫行政方面的處罰。如果其中的“醉駕情形”造成了后果,如挪車位發生嚴重的剮蹭、救治病人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會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類醉駕免刑”不能止于辟謠,應強化網絡法治輿論環境,依法打擊涉法網絡謠言,維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加強涉法熱點的權威解讀,消除社會模糊認識,引導社會樹立法治理性、增強法治信仰。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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