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式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對于提升海洋生態文明水平、加快建設美麗海洋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擁有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域,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多公里,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島嶼有6500多個,是名副其實的海洋大國。海洋和陸地是相聯相通、休戚相關、不可分割的整體,建設海洋生態文明不僅是海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步伐必須加快,力度只能加大。
長期以來,由于海洋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不夠健全,一些沿海地方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門未能有力地貫徹執行相關政策部署和法律法規,海洋環境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嚴重退化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面對這種形勢,亟須在國家層面建立有關海洋資源環境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定責任。
陸海相連的自然屬性和九龍治海的管理現狀,決定了建設美麗海洋只靠海洋主管部門遠遠不夠。事實表明,僅對地方海洋主管部門進行督察,影響力有限,難以對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約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方案》明確由國務院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下沉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無疑是補齊海洋生態文明制度“四梁八柱”的重要舉措,將極大推動地方政府依法科學配置海域海島資源、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美麗中國離不開美麗海洋。海洋是我們共同的家園,保護海洋人人有責。讓我們抓住《方案》發布實施這一機遇,積極行動起來,把我們的海洋保護好、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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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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