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僅僅兩年的時間,微信紅包作為互聯網社交方式之一,已迅速改變了我們的世界。親朋好友之間的祝福賀禮,有時不再使用真實的紅包,甚至也不再注重數額,所謂“一分也是愛”。這雖然同樣體現了紅包的意義,但微信紅包的發展早已超出紅包的含義,形成了一個所謂的“微信世界”:人們都生活在“微信世界”中,甚至不記得真名;發一個請求之前先發一個紅包……現在甚至出現了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的現象,這就更需要我們嚴肅對待了。
如今,當你聽到或看到“發紅包”三個字時,通常第一時間是掏出手機看微信。如果你還眼巴巴地以為有人會掏出一個紅色“利是”遞給你,那恭喜你已經成為“奧特曼”了。
的確, 微信紅包已成為新的社交方式,重新詮釋了紅包的定義。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功利化的因素越來越多地加進了“微信世界”,微信紅包正從游戲變成真實的世界。比如搶紅包,在大多數人看來,搶紅包只是一種游戲,一種比拼運氣好壞的游戲,然而,有些人卻利用搶紅包,逐步改變了微信紅包的性質,將其從游戲發展成違法甚至犯罪的工具。
據媒體報道,有些人正把搶紅包變成賭博的手段:搶紅包群主抽頭獲利、搶紅包下注押紅包尾數、搶紅包比大小進行賭博……今年以來,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因利用微信賭博而犯罪的案例,甚至有群主鋃鐺入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于“開設賭場”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然,如果只是親友間的小額互發微信紅包,沒有營利性質,可視為贈予,不違法。但是,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群主或者發紅包者有抽成獲利情況的,那么群主和管理人員就涉嫌“開設賭場罪”或者“賭博罪”了,而群成員的行為則屬于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涉賭行為。
微信紅包的迅速發展,得益于廣泛普及的移動互聯網。也許有人會覺得利用搶紅包來賭博數額小,社會危害性相對也較小。然而,聚沙成塔,涉及面甚廣的搶紅包賭博也容易演變成“大事件”。每一次技術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都會隨之改變,然而,無論如何改變,我們都不能忘記,法律始終是我們判斷能否做一件事情的標準。(夏正林)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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