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民到法院,能夠始終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喧囂霾聞中可圈可點之處。
“十面霾伏”之下,“霾”聞不斷。
因出差鄭州時發現當地霧霾嚴重,90后小伙孫洪彬在今年11月將鄭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認為后者治霾不作為,并請求判令后者賠償其購買口罩相關費用32元。(澎湃新聞網12月27日)
日前,法院出具了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理由是孫洪彬起訴前并未向鄭州市政府提出過賠償申請。
因霧霾太重而狀告政府,只為索賠口罩錢,這位90后小伙子的舉動,多少還是有點讓人驚詫的。畢竟,為霾所困之人何其多也!
不過,小伙子的出“奇”不意,顯然不是無理刁難。正如他在訴訟書中所寫的,依據《環境保護法》及《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鄭州市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更具體地說,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是治理霧霾的第一責任人。如果因治理不力,對公民造成了利益損害,就有賠償的義務。
當然,法院給出“駁回”裁定,并非故意設阻,更與“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等說法無關,而是合理合法。正如法院裁定書所給出的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從公民到法院,能夠始終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喧囂霾聞中可圈可點之處。但回到此事本身來說,孫洪彬要求政府賠償32元,顯然不是錙銖必較,而是對健康權的強烈表達。呼吁政府加強環境治理,才是他狀告政府的真實目的。他的這種表達,能夠代表一個群體的權利訴求,是值得稱贊的。
據報道,孫洪彬在向鄭州市市政府提出賠償申請后,又向法院遞交了另外一份訴訟狀,要求確認鄭州市政府治霾不作為,未嚴格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職責。此番訴訟能否立案,我們不得而知。當輿論對此表達出熱切關注時,政府當從中讀懂民意訴求,法院也應當秉持法治精神,客觀、公正地對待這起行政訴訟。
因霾狀告政府,孫洪彬不是第一人,2014年石家莊市民李貴因霾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被稱為“霧霾第一案”。關于為什么“喊第一嗓子”,他曾如是說,我抱著善良的愿望,欲推動全社會對霧霾進行有效的治理。 兩年過去,“善良的愿望”被再次提起,可見有效的治理依然任重道遠。(高亞洲)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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