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保護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在當前重要的歷史節點,提出并強調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對于穩定整個社會預期、增強全民族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一、在當前重要的歷史節點,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已經進行了38年,當前正處在重要歷史時刻。提出并強調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有極其重要意義。可主要從三個角度把握:一是制度基石角度;二是現代文明角度;三是恒產恒心角度。
1、制度基石角度:國家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
產權保護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只有對產權予以嚴格的保護,才能穩定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預期,規范并保障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這是大家熟知、也比較容易理解的。
這里我更強調的是,隨著實踐的發展,產權內涵在逐步豐富和擴展。現在的“產權”概念,不僅包括經濟領域大家熟悉的物權、債權、股權等,而且包括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文化領域、環境資源領域的知識產權、各種無形財產權(如人力資本產權),以及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等等。因此,今天講“產權”,不僅涉及經濟體制,而且涉及社會體制、文化體制和資源環境體制等,并對政治體制產生重要影響。
鄧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談話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從他緊接說的“現在建設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驗一天比一天豐富……就是要有創造性”(《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72頁)來看,顯然,“各方面”不僅包括經濟體制,而且包括建設中國式的社會主義“各方面”的體制。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習近平同志指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大歷史任務,就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從這個高度研究問題,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不僅是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和資源環境體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沒有一套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中國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難以建立起來。首先必須看到這一點。
2、現代文明角度:整個社會成員享受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18世紀中葉,英國首相威廉?皮特曾講過一句話,核心的意思是:百姓的房屋“風可進,雨可進,未經允許國王不可進”,后來成為著名的“財產權保護”的至理名言。經過二、三百年的發展,產權保護已成現代社會人類的共同文明。例如,幾年前即2011年,英國學者尼爾?弗格森在他其出版的《西方和其他世界的文明》一書中,就概括了現代社會文明的六大方面,其中財產權保護被認為是現代人類文明的重要方面。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生命力體現在遵循現代人類文明的基本取向,使整個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公平正義”。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恰恰是整個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3、恒產恒心角度:對穩定心理預期、增強人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孟子在此提出恒產與恒心的關系,從正反兩個方面說明:“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而沒有恒心,人們就會“放辟邪侈”——放蕩、怪僻、邪惡、奢侈。事實確實如此:人們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并得到保護,是穩定社會秩序、維持“善良習慣”的必要條件。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對穩定心理預期、增強人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出現民間資本固定資產投資大幅下降的現象(而且問題仍在慣性發展中),原因固然很多(可以列出多條),但有一條無論如何不可否認,與民營企業缺乏產權保護的安全感,有一定的關系。從實踐來看,《意見》是切中時弊的。《意見》的發布,對于矯正并穩定社會預期,給整個社會提供“定心丸”和“定盤星”具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以公平為核心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嚴格依法保護
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從核心內容上看,有三個要點比較突出:
1、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以公平為核心原則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十八屆五中全會《建議》進一步強調,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意見》體現了上述精神,貫穿了以公平為核心的原則。
——從主體方面分析,公平性體現在:第一,在不同所有制的關系上,全篇體現“兩個毫不動搖”,即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第二,在法人與自然人的關系上,不論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權,都同樣保護。第三,在境內與境外產權主體的關系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同樣受到保護。
——從內容方面分析,公平性體現在:第一,權利平等;第二,機會平等;第三,規則平等。尤其是強調廢除各種違反公平原則的不合理規定,這點十分突出。
2、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
在我國,經過38年的改革開放,隨著現代產權制度的推進,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是不斷完善的,產權保護意識是不斷增強的,實踐中產權保護的力度也是不斷加大的,但是,不容諱言,當前我國產權保護領域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意見》不是回避矛盾,諱疾忌醫,而是以極大的歷史責任感,直面現實,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聚焦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性。
其針對性:一是公權力對產權保護不到位,政府違約和政策不穩定,侵害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合法產權和權益;二是不同所有制產權保護不同等,對非公有產權的保護弱于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權的保護;三是公有產權保護制度仍不完善,國有企業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仍然存在,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保護不到位;四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易發多發,侵權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等等。
《意見》正是針對上述問題而提出的,不是理論空談,也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實實在在、有的放矢的。針對問題,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這一要點貫穿通篇。
3、嚴格依法保護,長短結合,標本兼治
中國是個法治國家,依法保護產權涉及最高層面的依法治國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從《意見》的整個體系看,通篇貫徹了在產權保護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宗旨,并把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作為“根本之策”。《意見》強調,在事關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領域、各環節、各方面,均體現法治理念,貫穿了嚴格依法保護的精神。
同時,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既涉及長遠的問題,也涉及短期的問題;既涉及“治標”類的問題,也涉及“治本”類的問題。《意見》堅持長短結合,既著眼于長遠,又立足于當下;既治標,解決當前急于解決的問題,包括某些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更注重治本,力求完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建立產權保護長效機制。
三、排除阻力,克服困難,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舉措落到實處
1、充分估計保護產權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完備的產權制度是包括產權界定、產權配置、產權流轉和產權保護在內的一套完整的體系。產權保護只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從更大的視野考慮問題,完備的產權制度也只是完備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方面。它涉及中國相當復雜的問題,可以說“牽一發而動全身”,實施起來工作任務十分艱巨。
實踐中面臨的問題更為復雜,既有在新階段改革發展現實中出現的一些產權案件,也有一些是過去改革歷史進程中形成的產權案件。例如,由于過去司法不規范導致民營企業產權被侵犯的案件;還有長期以來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自身不規范甚至違法的問題;此外,還有現實中由于執法不夠規范或公務人員腐敗,出現刑事介入一些經濟糾紛問題,等等,問題錯綜復雜。對此,必須高度重視,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膚淺化。
還應看到,目前全社會的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加上在體制機制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加大了處理這些問題的難度。特別是,在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既得利益力量的干擾、阻撓和掣肘。因此,保護產權的過程必然伴隨利益的博弈,甚至尖銳的沖突。在這個問題上,能否突破既得利益集團造成的困境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2、各方面都要把握產權處置的法律程序和政策界限,尤其要在“區隔”上作文章
落實《意見》是一項涉及法律尊嚴、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務必要按程序辦事,把握相關法律和政策所規定的界限,要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在“區隔”上做文章。例如,過去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曾經存在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混同的情況。針對此,應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這兩種不同的財產關系:一方面,自然人違法不能任意牽連企業法人;另一方面,企業法人違法也不能任意牽連自然人,做到“橋歸橋、路歸路”、“井水不犯河水”。再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處理違法財產不能牽連合法財產。
尤其是,在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時,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等等。劃清界限,防止混淆,都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認真落實。
3、統籌協調,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產權保護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中央,也涉及地方;既涉及公檢法司等政法部門,也涉及經濟社會管理部門;既涉及政府,也涉及非政府組織和輿論監督;既涉及經濟組織和各類法人,也涉及自然人和千家萬戶。因此,在領導和組織上,必須要統籌協調,協同運作;在政策上,要加強產權保護政策的系統性和協同性;在社會輿論上,要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還要看到,隨著實踐的發展,產權保護制度領域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有些我們比較熟悉,有些則不太熟悉(例如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的界定、量化等)。因此,在依法治國的總原則指導下,在既定的法律條文基礎上,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使產權保護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
(作者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
[責任編輯:郭碧娟]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