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精神病人責任險是公共監護的補充
日前,福州市綜治辦在全省率先創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險。通過政府出資投保的方式,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人毀物造成的后果,通過保險理賠形式減少損失。(10月31日《福建日報》)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人,既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成為受害者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福州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定制“責任險”,將受害人、監護人、醫療服務機構等,從道德和經濟的雙重困境中解脫出來,其積極意義不容小視。
可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險”,是公共監護的一種有益補充。然而,必須正視的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險”,是發生意外傷害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而這種補救措施,對于那些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受害人來說,已經于事無補,甚至毫無意義。因此,不能因為有了“責任險”,反而削弱了全社會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責任。這就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完善意外傷害干預機制,在管理和醫療等方面強化保障措施,防范和減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人等意外事件發生。
換言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險”,不能替代公共監護責任。公共監護制度應始終跑在“責任險”的前列。首先,應加快出臺《強制醫療所條例》,對“惹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彰顯國家監護責任。特別是,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不僅是對這一群體的關照,更是對所有人的關照。因此,政府應將監護和診治精神病人的責任擔當起來,不能任由大量精神病人“自生自滅”;尤其是不能讓那些重性病患者散落人間,仿佛一顆顆隨時爆炸的炸彈,要么傷害他人,要么毀滅自己。當然,監護精神病人,并不是對他們實行“嚴防死守”,而是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管理、醫治和服務。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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