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押運員擊斃男子,配槍隱憂不容忽視
槍支似乎已成了押運人員的標配,但令人擔憂的是,配槍后的日常訓練都跟上了嗎?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強對配槍者的培訓與管理,將槍支對社會造成的威脅降到最低。
10月27日,男子黃某在廣東東莞長安鎮持石塊追砸運鈔車,遭押運員開槍射擊后死亡。有目擊者稱,此前運鈔車與黃某發生過交通摩擦。目前,東莞警方尚未披露黃某追車、砸車原因。
依據《槍支管理法》,金融單位的押運人員確實可以配備和使用槍支,法律法規對于他們如何使用槍支也有嚴格的規定與制約。依據1985年出臺的《關于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押運人員只有在保衛目標、佩帶武器、交通工具、自身人身遭到暴力侵襲、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才能使用武器。國務院制定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更是對此進行了明確重申。問題是,押運員都知道該如何用槍嗎?
實際上,押運人員要使用槍支,至少要滿足四個條件:遭遇暴力襲擊、暴力直接或間接針對著所保護的利益、暴力襲擊達到了一定的強度與緊迫程度、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同時,即便滿足了槍支使用條件,也不意味著押運人員可以無限度使用槍支,擴大損害。
前述《規定》要求,對不法侵害人開槍射擊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應即停止射擊。這意味著,正確使用槍支至少要滿足三個要求:一般情況下應先行警告;須以使對方失去侵害能力為目的;實現目的后及時停止。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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