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長城上“留名”只能“勸阻”嗎?
10月10日,NBA火箭隊球員鮑比·布朗同隊友一道游覽慕田峪長城時,在長城磚石上刻寫了自己的名字和球衣號碼,并將之拍照留存,上傳至微博。此舉隨即引發大規模網絡質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景區負責人表示,由于景區不具備處罰權,針對游客亂刻亂畫等不文明行為,只能進行勸阻。(10月13日《新京報》)
不少人直指鮑比·布朗破壞文物且毫無負罪感。盡管其隨后刪除了涉事微博,仍然未能避免被大量網友批評譴責。雖然布朗表示,自己并非主觀故意破壞長城風貌,“我非常尊重中國的文化,這是一個無心之過,希望你們原諒我”。說得似乎很誠懇,但問題是法律不容,并非說原諒就能原諒的。
我國《長城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在長城上從事刻畫、涂污等行為。”《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個人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更是明確,禁止從事刻畫、涂污、損壞等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違者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這說明,在長城上隨意“留名”,是要付出代價的。
可令人失望的是,作為一名外國游客,布朗在中國長城“留名”并“出名”后,目前并未有消息稱其被相關執法部門處罰,倒是出現了“只能進行勸阻”的“表示”。不錯,權限所限,景區難以直接處罰,但面對此類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就只能“勸阻”而沒有其他任何辦法了嗎?
作為景區的管理者、守護人,面對游客種種不文明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即使無權處罰,也有義務及時報案。尤其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就更得采取有效措施。不然,自身失職,法律不彰不說,文物也難免遭殃。其實不止長城,時下許多文物、古跡被“留名”、被損害,屢禁不止,就在于有法不依,止于不痛不癢的“勸阻”。
因此,要使文物古跡得到保護,游客回歸文明,除了景區管理者要摒棄只能“勸阻”陋習,切實負起責來,相關執法部門也應采取主動,不能等到人家“留名”并“出名”后,都無動于衷。同時,相關處罰權如何合理設置,也需要正視。無論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建議,就從依法嚴格處罰這名大名鼎鼎的NBA球員做起,以儆效尤。如何?
[責任編輯:韓靜]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