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警察為執法道歉是文明的示范
當不可避免的附帶損害發生后,應有程序化的方式妥善處理附帶損害,化解與相關群眾的矛盾。
9月4日,網上熱傳一段“重慶警方火鍋店抓嫌犯后向食客致歉”的視頻:一便衣男子在抓獲嫌犯后,雙手合十,向聚集在一起的食客道歉。當晚,重慶警方通過官方微博證實了視頻內容的真實性,并表示民警“只用了一個舉動就贏得了大家理解和支持”。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也轉發了上述視頻,并為民警的道歉行為點贊。(澎湃新聞網9月5日)
在警民關系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的當下,出現這樣的新聞,無疑讓人眼前一亮。警察按照正常程序執法,影響了火鍋店里客人吃飯,甚至對火鍋店里的設施造成了破壞。這種損害,在一些人眼中是執法過程中必要的傷害。重慶這位警察向食客道歉,并非因為有規定要求其必須道歉,而是他的“自選動作”。至于網上一片點贊,則毫無疑問地顯示了公眾對這種行為的期待。
期待意味著現實中的欠缺。將個別警察的“自選動作”,轉化為普遍性的規范,才能更有力地回應公眾的這種期待。
常識告訴我們,警方執法并非總是客客氣氣進行的,其過程可能不那么“文明”,有時還會“很暴力”。尤其在被執法對象有反抗行為和拒捕傾向時,以暴力方式控制被執法對象,是法律所賦予的警察權的一部分。但是,在這樣的執法過程中,有時難免出現一些附帶損害,讓執法現場周邊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受威脅。而更大的傷害在于,暴力執法會讓警察的形象受到傷害,讓其執法的權威性遭受質疑。
對這一問題,警方自然應當改善執法方式,盡最大程度減小執法造成的附加損害。但是,為了懲治違法犯罪分子,避免他們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警方也不能畏手畏腳,必須大膽出擊,甚至有些時候,明知會造成附帶損害,也必須開展執法行動。當不可避免的附帶損害發生后,應有程序化的方式妥善處理附帶損害,化解與相關群眾的矛盾。
對執法造成的人身與財產損失,除了《國家賠償法》有原則性的規定,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也有具體規定,并指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是,在很多執法行動后,周邊群眾所受到的損失并不能明確衡量,一些輕微損失不容易進入國家賠償程序,這就需要更靈活的機制來應對。
在火鍋店執法過程中,食客遭到驚嚇,吃飯的心情受到影響,就餐的環境被干擾,雖然這種侵害很輕微,但是警方也要拿出行動回應和彌補。道歉顯然是恰當的彌補方式。在現實中,不排除一些警察在執法時,缺乏對周邊群眾權益的關注,完成執法任務后理直氣壯、大搖大擺地離開。盡管如此執法可能在程序上合法,卻會讓執法現場的群眾“不開心”,并由此帶來警民矛盾。
警民關系不光體現在警察與群眾直接打交道的場合,也體現在群眾作為第三方被動接觸警察執法的情境中。警方不能只顧著完成執法任務,也要學會與“無關”群眾打交道。執法行為一旦發生,身在現場的所有人都可能受到影響。重慶警方向執法現場的食客道歉,為警民溝通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的案例。下一步,不妨將這種做法寫入規范,為構建良好警民關系提供更文明的指引。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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