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遞被廣告 宜疏不宜堵
管理的相對滯后性,不等于快遞“被廣告”永遠會游離于監管之外。因此,人們一方面希望有關部門正視現實變化,盡早將其納入規范管理;而另一方面,若依某些快遞網點之言,這是一種“三贏”之舉,那就應該“口惠而實至”,是否可以考慮給接受“被廣告”的客戶,提供適當的資費減免或其他優惠,這才能讓“被廣告”愉快變成“愿廣告”和“樂廣告”了。
近日,福州多位網友反映,他們收到的快遞上貼有廣告,這樣“被廣告”的方式讓其有些氣憤。而記者經過調查發現,在快遞上貼廣告已經漸漸成為業內的“灰色”收入,市場上甚至形成了專門的快遞廣告公司。(7月21日《海峽都市報》)
在很多地方,快遞“被廣告”,已然挺熱鬧。據說,這樣的“收快遞送廣告”是一種“三贏”之舉:廣告商實現了精準投放,快遞網點有利可圖,而收件的居民也添了條信息渠道。對此解釋,前兩點自然沒錯,但最后一點則讓人存疑:要是“被廣告”的包裹貼的是虛假信息,試問居民上當受騙后能不能找快遞網點來討個說法?
快遞“被廣告”,無疑是個“新事物”。這除了廣告發送形式有別于以往,其實也包括了法律法規的并無“明文禁止”。現行郵政業標準發布目錄中,盡管規定了快遞包裝袋的“任何部位不得印有經營性質的廣告”,但這一標準僅為國家推薦性標準,并無強制性,故而對于快遞企業并不具有很強的約束性。所以,對于快遞“被廣告”的仁智各見,我的看法還是宜疏不宜堵。
一般來說,這種投遞成本幾毛錢一張的宣傳廣告,如果不是交給快遞網點或個人來分發到戶,也有可能去找那些要價不高的“廣告游擊隊”,要么丟在門口,要么插入門縫。因此,從維護市容和保持樓道整潔的角度出發,相比之下還是隨快遞物品一起投遞更顯妥當。而且,即使這類廣告的可信度值得疑慮,有了快遞網點的參與其中,將來若需“順藤摸瓜”,也能多一個準確的調查和投訴目標。
快遞“被廣告”宜疏不宜堵,還因為對于這樣的爭議話題,同樣是快遞公司,也有不同的對待方式。比如,一些向來拒絕這種“廣告創收”的快遞公司就覺得,一來廣告內容良莠不齊,審查確定很費工夫,二來在沒有征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意派送易引起客戶反感與投訴,且也影響企業的品牌形象。顯然,在這“送與不送”的自我選擇中,其實也給客戶“細分”出了服務名單:接不接受快遞“被廣告”,主動權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
法無禁止即可行。事實上,熱議紛紛的快遞“被廣告”,有許多人對此還是持寬容理解心態:一則快遞網點、快遞小哥賺點辛苦錢也頗不易,二則現實生活中哪里不是各類廣告的見縫插針之地。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警醒的一點是,由于快遞包裹上的廣告發布“門檻低”,消費者一定要保持謹慎態度,不宜輕信廣告上的發布內容,以防止發生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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