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熊孩子”屢屢成為新聞主角,引發了教師到底怎樣管教學生的討論。很多老師感慨:學生越來越難管了!在緊張的教學工作之余,如何對“頑劣”學生開展品行教育困擾著老師們。有人認為,“熊孩子”是被慣出來的,因而主張實施更嚴格的懲戒措施。法律也不該停留于單向度的保護,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更多公民責任。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的一個變化是:師生關系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老師怎么管學生需要適應時代。
江西鉛山縣三中一個初二學生在上課進教室時未按規定喊報告,科任老師要求該生到教室后面罰站,但該生不僅沒有聽從,反而辱罵老師,之后發生口角,演化至肢體沖突。一場“常見”的校園故事,因對該教師的一份處理決定而變得不尋常。
縣 教體局發出的通報批評中決定:“對×××教師在全縣教體系統予以通報批評,寫出書面檢查,扣除其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從下學期開始,到山區學校跟班學習一年……”該校的校長也被誡勉談話,寫檢查,并扣除季度獎勵。之所以處理該老師與校長,通報批評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學校管理不嚴,監管不力,教師道德意識淡薄,紀律觀念不強。”并羅列了教育部與江西省的相關規范要求。也就是說,相關負責部門認為,事件的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是老師,而無關學生。
不知道大家的感受,我看到處罰的第一個反應是:那個學生怎么處理的?誰還愿意當老師?誰還敢再批評學生?
其實,這并非孤例。近年針對師生之間的矛盾沖突,類似的處理方式,已經非常普遍了。其背后,實際上是被扭曲的教育理念與教育治理觀念。
很長時間以來,我們的教育在改革開放中,盲目甚至生搬硬套地把一些西方的口號、理念,移植到了中國的教育中,嚴重誤導中國的教育與教育治理。其中兩個問題極為突出:第一就是對學生無條件、沒有原則的保護,過分地強調尊重與個性,在“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師”等不切實際的口號與理念誤導下,盲目地認為,“沒有不對的學生”。
第二就是在學生的日常管理上,禁絕了一切包括體罰在內的懲戒手段,讓學校老師無所適從。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公辦學校的確是禁止體罰的,但并沒有禁絕懲戒,我們卻無限擴大為禁止一切體罰,包括變相體罰,把很多基本懲戒手段也包含進去。美國公立學校禁止體罰有兩個關聯條件:一,老師的權威是有嚴格保證的,也有配套的制度、法律措施和懲戒作為后盾。比如,對于不聽老師要求、頂撞老師、干擾影響課堂秩序的,老師可以要求校警出面以強制手段處理;對于打人者,無論年齡大小,都要承擔嚴肅的法律責任,警察進學校也是家常便飯。這些,被很多人有意無意地忽略了。
我們也忽略了寬松管理下的公辦學校,在這些國家教育體系中的定位:保基礎,即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而不是培養棟梁,因而對其沒有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放羊”了。在承擔更高要求,以培養精英為主的私立學校,不僅有體罰在內的幾乎所有懲戒措施,而且還有著更多的“36項”軍規,違規者隨時可以被開除或勒令退學。當年,李天一在美國一所中學就讀,就因屢次違反校規被迫退學。對于一些原則問題,學校絕不會含糊與退讓。
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精英教育其實都一樣,第一就是要努力付出,取得好成績;第二就是要有嚴格甚至是嚴苛的行為規范。而在完成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除了正向的鼓勵外,還必須有各種懲戒手段。因此,我們在一些英聯邦私立學校里,如今依然可以看到教室后面掛著鞭子。
遺憾的是,在種種錯誤理念引導下,我們的中小學教育剩下的只有賞識,只有鼓勵,把粗魯沒有教養當個性,完全沒有了懲戒。同時,這些錯誤的理念也誤導了許多家長,他們在對孩子有著高期望的同時,卻對孩子百般呵護,甚至溺愛驕縱,很多孩子缺少規矩與基本的教養,受不得委屈,動輒就頂撞老師,甚至拳腳相向。這也就造成了一個客觀上的倫理顛覆:老師不能打罵學生,否則有嚴厲的懲處;學生卻可以打罵老師不受懲戒,或者成本不高。
去年3月,廣東東莞一小學四年級男生因美術老師催繳作業,把老師打傷,住進了醫院。此前的4年間,已經有4名老師被該學生毆打過,但每次都不了了之。在云南魯甸,第一中學高中部一些學生當眾羞辱班主任,之后兩周,又發生了初中學生毆打歷史老師的事件,導致被打老師眼眶骨折,最后該校老師人人自危,集體“休假”。2014年陜西長武,6名高三學生圍毆一名50多歲老師,三根拖把棍因此被打斷,最后竟然為了不影響這6名學生的高考,勸說老師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不了了之。如在美國,這6名學生很可能被以重罪起訴。
對于此類行為,如果沒有嚴厲的懲處,帶來的只能是更多縱容,是負面示范,讓更多的孩子學習效仿,最終誤入歧途。而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對于師生間的暴力沖突,政府部門一般會息事寧人,對老師與校長進行處罰。這樣做的結果,可能鼓勵更多的人無理取鬧,讓學校承擔無限的責任。其結果就是,老師不敢管學生,學校戰戰兢兢惟恐出事,更多的老師只能放棄育人的職責,最后受傷害的還是孩子,還是教育。
前些年教育部曾專門發文,強調并賦予班主任批評學生的權利。有人說教育部腦子進水了,我說,不是。一個最基本的權利,常識,還需要教育部在法律文件中給予明確,恰恰反映了中國教育的尷尬與無奈。(陳志文)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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