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基層調研,談到一些干部不作為現象時,有同志講:“許多官員不是天生不作為的,有的在敢于作為中碰了‘釘子’、遇到了‘小人’,沒有人為他撐撐腰、打打氣,時間一長,自然就泄氣了。這能怪他們嗎?”這位同志所說的情況不是個案。有的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原有的干勁就像霜打的茄子——蔫了。
對于這些干部來說,首先有一個正確面對的問題。在受到打擊報復、誹謗誣陷后,不僅沒有人站出來說句公道話,還看到加害者照樣逍遙自在,甚至“不要臉的比要臉的活得還好”,這固然令自己一時寒心、想不通,但不能有“學乖了”“看透了”的適應,而是應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堅持。同時,組織上也有一個敢于作為的問題,對他們光說一個“正確對待”是不夠的。如果不站出來為他們撐腰,客觀上就會產生一種對作為者不公、對“偽君子”“真小人”縱容的效果,危害可能隱性,卻很嚴重。
從微觀層面講,要對“害群之馬”及時亮劍。有的人平時賴在“官位”上尸位素餐,工作上不愿挑擔子也挑不起擔子,但搬弄是非卻是高手,每當看到別人做出了業績,或者感到那些能干會干的同事搶了他的風頭時,便妒意頓起,使出各種下三爛招數。對此,紀檢部門應當樹立“查處腐敗分子是政績,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也是政績”的思想觀念,不回避、不躲閃,立場分明,與不良風氣作斗爭,保護好干部的積極性。具體來說,對因工作敢于作為、觸動他人利益而引起信訪舉報的,要及時核實情況、回應社會關切,為干部澄清事實;對因工作堅持原則、敢于作為而遭到錯告、誣告、誹謗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誣告者的責任,該訓誡的要訓誡,該挪位的要挪位,該查辦的要查辦。
從中觀層面講,要完善激勵敢于作為的選人用人機制。用一賢人則群賢畢至。從一定角度上講,選敢于作為的人、用敢于擔當的人,既是成全事業的發動機,也是扶正祛邪的風向標。選拔重用那些在重大是非面前敢于堅持真理的人、在困難矛盾面前敢于擔當負責的人、解決問題有思路有辦法的人、開拓局面卓有成效的人,才會讓那些有銳氣、勇作為、敢擔當的干部熱情與潛力得到迸發,讓那些成事不足、敗事有余的人受到警醒直至遁跡。同時,對敢于作為的干部在工作過程中凸顯出的個性也要予以包容,甚至欣賞,選用干部既要講求原則,又要尊重個性,不能用一個刻板模子選干部、看干部。
從宏觀層面講,要積極營造敢于作為的從政環境。敢于作為的干部,有時為了做成事、做好事,心無旁騖,充滿激情,處事可能不那么周全,也不可能適合每個人的“胃口”。這個時候,支持、保護敢于作為的干部,是各級黨組織應有的責任擔當,要在理念上做到“三個區分”:把敢于向歪風邪氣“發火”與剛愎自用、高高在上的驕橫作風區分開來;把工作上的“高調”與追名逐利、撈取晉升的政治資本區分開來;把凝成干事創業的“合力”與搞團團伙伙區分開來。既用黨的紀律約束干部,又用黨的政策保護干部,為他們撐腰鼓勁,敢于作為就會成為各級干部的自覺追求,最終蔚然成風。
顧伯沖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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