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對于一個并無暴力犯罪背景的網購青年來說,的確太重了。本著罪刑相適應原則,引用“法定刑以下量刑”層報最高院核準,無疑是更具擔當的裁判選擇。
去年,一起因網購仿真槍獲無期徒刑的案件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18歲的劉大蔚于2014年網購了24支仿真槍,貨還沒有收到,結局卻是走私武器罪。一審福建省泉州市中院判了無期徒刑,二審福建省高院維持了原判。如今,這個即將20歲的年輕人在獄中手寫了26頁申訴材料,他的父母也從老家四川大竹縣搬到福建寧德市,一邊打工,一邊每月到法院反映情況。
當然,寫了多少頁的申訴材料,父母為反映情況付出了多大的犧牲,這些令人唏噓的細節并不能成為否定裁判的理由。網購仿真槍的罪與非罪,罪輕抑或罪重,都得看事實和證據。情感共鳴可以構成關注此案的理由,卻無法成為推翻此案的證據。申訴材料多少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訴材料里有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申訴代理方以劉大蔚網購登記的收貨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為由,推論被扣“槍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購買。這種錙銖必較的精神當然無可厚非,但說服力并不強。劉的確在該網站購買了這些仿真槍,收貨人的名字雖對不上,但手機號碼一致。我們都知道,在快遞沒有實現實名制之前,手機號主就是事實上的收貨控制人。
劉大蔚案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并贏得不少法律人的聲援,并不是他沒干過(網購仿真槍),也不是他很年輕,更多是因為一個愛槍的青年網購仿真槍并不像一群窮兇極惡的匪徒走私武器一樣,那么面目可憎,并給社會帶來了實實在在的恐怖威脅。
更多的同情來自于仿真槍的泛濫——劉大蔚因網購仿真槍獲刑,還有成百上千的“劉大蔚們”并未因買賣仿真槍獲刑。劉大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頗為偶然地被定罪重判而受到同情。按照劉案的標準,走私武器罪的犯罪人數應相當龐大。
在已處理的案件中,劉大蔚案也頗顯眼,因為他得到的是無期徒刑的重判。媒體披露的廣州馮某走私武器一案,情節較劉更為惡劣——馮某是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時被抓,且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深圳中院審理后認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準方能生效”。
劉大蔚也有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需求——無期對于一個并無暴力犯罪背景的網購青年來說,的確太重了。本著罪刑相適應原則,引用“法定刑以下量刑”層報最高院核準,無疑是更具擔當的裁判選擇。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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