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官員的吃喝行為,除了政紀處分外,還可以從多方面入手,但與“財物”相比,將“吃喝”納入“不正當好處”更容易被社會所接受。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道,近日,天津市紀委查處了天津市委委員、天津市醫藥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建津(正局級)嚴重違紀案件。
張建津被“雙開”的主要理由是吃喝問題。例如,他常常以商務接待為名,組織和接受公款宴請,每餐除了高檔菜肴必點,茅臺、五糧液、特供保健酒必上。有時叮囑他人把茅臺酒倒入礦泉水瓶,再擺上酒桌,有時則是躲到下屬單位會議室,請來名廚做菜大吃大喝。此外,在出國(境)考察期間,其仍不忘接受商人的宴請,甚至讓陪同的私企老板為其舉辦“生日PARTY”,一餐花費高達上萬歐元。
官員因吃喝受處分早已不是什么新聞。多年來,官員吃喝風盛行,最多也是被當做違紀定性處理。所以,只要是吃點喝點,就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如同只要不收錢,就談不上違法犯罪。正是因此,近幾年來,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反腐形勢如此嚴峻,一些官員仍然控制不住自己的嘴巴和欲望。可以說,這些官員有今天這樣的結果,首先是長期以來根本不把大吃大喝當回事的慣性使然。
其實,反對官員大吃大喝并不是今天才強調的。前些年,就有人把公款吃喝等納入鋪張浪費的范疇,建議設立浪費罪,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正如將“性賄賂”入罪難以界定性賄賂自身的涵義與尺度一樣,吃喝多少算是浪費犯罪也不好把握。對此,不是公款吃喝的浪費又怎么辦?其實,歸根到底,治理官員吃喝還是為了約束官員廉潔從政,并不在于吃喝本身。如果吃喝不與官員的職務行為相聯系,強調謙抑性的刑法顯然是不宜介入的。問題是,如果吃喝與官員的職務行為明顯相關,如有的是拉攏腐蝕,有的是投桃報李,那如何處置就值得思考。
就拿張建津違紀案來說,其吃喝大致可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求于他的商人老板請客,二是自己組織吃喝,并做假賬報銷。無論哪種情況,它們都侵犯了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也屬于“利用職務之便”。將這種行為與受賄相比,尤其是第一種行為,二者的對象實際上也是一致的,即都是財物,只不過受賄犯罪收受的對象是官員個人占有財物,而吃喝的對象則是數人(包括行賄人)共同的消費。可見,二者本質也是相近的,只不過吃喝官員之所得與一般的受賄罪有所區別而已。加上傳統觀念上的障礙,導致吃喝的數額再大也不被認為是犯罪。不過,站在請官員吃喝者的角度看,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官員提供吃喝的行為,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賄性質沒有質的區別。
如此一來,治理官員的吃喝行為,除了政紀處分外,還可以從多方面入手,其一,對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宴請官員的行為,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考慮以行賄罪追責。其二,對于公款吃喝的,一律責令有關官員退賠全部費用。如果在入賬報銷過程中有貪污行為的,還要追究貪污罪的責任。其三,從長遠來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不正當好處”,這可以作為我們打擊腐敗犯罪的借鑒。顯然,與“財物”相比,將“吃喝”納入“不正當好處”更容易被社會所接受。(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