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于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每個人都是謠言的受害者。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虛假信息成了公害,網絡環境需要走上法治的軌道,劇情反轉的事屢屢發生,和一些不負責任的虛假信息傳播有關。頂格7年的刑期,會在一些人的腦海中留下一根緊繃的弦。
對于虛假信息,什么情況下將受罰,受到什么樣的懲罰,條文里寫得很明白,可一聯系具體案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比如,剛剛發生的于文華微博上誤報閻肅老先生病逝的事,雖然同樣也是虛假消息,對照這條法律,它不屬于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范疇,那么其家屬只能用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最后家屬諒解了這起誤報,但并不是每一起誤報都能這么幸運。所以,區分誤報和造謠,是理解“造謠入刑”的第一個關節點。是不是造謠,關鍵就在一個“造”字,是有意還是無心。
為了避免某些人擔憂的“打擊面擴大化”問題,刑法修正案明確將適用范圍限定在“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些事情涉及公共利益,不是誰想公布就公布,公布錯了,會引起極大的社會反響。這時候,快速、準確、有效的發布,是阻止謠言產生的有力手段。然而有時官方權威發布跟不上,就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猜測。
拿天津爆炸事故來說,各種說法已在網上滿天飛了,可權威部門的聲音在事發之初曾經長時間缺位,導致一部分聲音的失真,責任似乎也不該全由發聲者來背。災難來臨之時,理性很重要,但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更重要;因為擔心消息不夠真實引發恐慌重要,但將消息第一時間傳播出去,讓大家直觀地感受災情,防止次生災害對市民的傷害更重要。這時候,區別猜測和造謠同樣是一件重要的事,這需要判斷是惡意還是不明真相。那個編造自己父親遇害,贏得網友同情,賺到大筆捐款的廣西女子,顯然不能逃脫造謠的罪名。
還有轉發者的責任如何認定,也考驗這部法律的嚴肅性。編造虛假消息,主觀上就存在惡意得受罰,這沒有爭議,但轉發的就不同了。有人擔心躺著中槍,不是沒有道理的。看到有意思的轉手就發了,你可以說我是故意轉發賺點擊率、也可以說是出于好心給大家提個醒。誰來判斷是故意還是無意?是善意還是惡意?這也應當有具體的操作標準。
最后,還要把正常的輿論監督、質疑批評與刻意的造謠區分開來。一次次的“跨省追捕”提醒我們,在某種特定的條件下,對地方官員進行批評,成為一種有風險的行為。讓大家更規范更好地發聲,才是這部法律的初衷。
甄別這些差別,在要求個人的自律和自省的同時,也對執法的過程、辦案的過程、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的修正不應被理解為給了誰一把懲罰的利器,而是一種責任。它規范著發帖人的行為,也一樣規范著辦案人員的行為。(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