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將正式施行。根據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等等行為,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這些違法行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
有人說,于文華好險啊,她那個謠言再晚幾天,就有可能坐班房了。其實這個說法,屬于天大的誤會。確實,10月27日,歌手于文華在微博上爆料老一代詞作家閻肅去世,很快就被證明消息不實,于文華及時發布微博鄭重致歉,跟進報道的媒體也速發聲明道歉。但是,這么一件事,即便趕上11月1日,也不可能成為“微博造謠入刑第一案”。這其中有些常識是需要普及的。
先來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文華那條嚴重失實的消息,哪怕確屬她自己編造的,或者明知虛假而故意發布,也顯然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無關,那么她此次的行為,就跟《刑法修正案(九)》八竿子打不著了。而即便她的失實消息涉及的就是“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如果無證據證明她“明知是虛假信息”,還“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也沒法被定罪。
可見法律條文是嚴密的,我們切不可上“標題黨”的當;也不能說風就是雨,搞得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大家從此就噤若寒蟬了,該傳播的也不敢傳播了。
《刑法修正案(九)》如此規定,所遵循的原則,其實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這個原則源自著名的1964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紐約時報》,認為該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道中損傷其名譽,并要求《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沙利文最終被裁定敗訴,大法官布倫南在其法律意見中是這樣表示“實際惡意原則”的:
“我們相信,憲法保障這樣一種聯邦規則:禁止政府官員因指向他的公務行為的誹謗性虛假陳述而獲得損害賠償,除非他能證明(被告)在制造虛假陳述的時候實有惡意,即,被告知道陳述為虛假而故意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與否。”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若要指控記者的傾向性報道存在實際惡意,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換言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實際惡意原則”后來又有所擴展,不光是針對政府官員和知名人士,也不光是針對記者的報道,對普通人亦如此——只要他不是出于實際上的主觀惡意,誤信誤傳了謠言,那么他就“有過”而“無罪”。如果他的過錯足夠大,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或傷害,那么可以通過民事法律途徑予以處理。
于文華的情況,即屬此例。理論上說,閻肅或其直系親屬是可以向于文華主張民事權利的,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再加上于文華已及時真誠致歉,閻肅的兒子才明確表態,不怪于文華老師。那么這件事情,就既跟刑法無關,也跟民法無涉了。
當然,這樣說,并非要為那些在社交媒體上造謠、傳謠的人喊冤叫屈。造謠、傳謠肯定不對,而且觸犯刑律者必須被治罪。但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護正常的輿論環境,也是必須的。(朱達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