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地鐵上吃喝、售賣、乞討等等行為,既不文明,又妨礙他人,是被明文禁止的。但是在地鐵上蹺二郎腿,算不算不文明行為,該不該禁止呢?
日前,杭州地鐵官網轉發了一條“文明乘坐地鐵,拒絕車廂二郎腿”的倡議,引發廣泛討論。不少網民支持這一動議,認為公共場合蹺二郎腿既影響他人通行又不雅觀;但也有不少網民吐槽:難道坐地鐵的姿勢也要管?他們認為,這個倡議是對乘客權利與自由的不當限制。
這后一種說法,好像有點道理,卻似是而非。它不但混淆了權利與自由的界限,而且也是對自由的誤會和曲解。
公共領域中一般權利,是特指法定權利,即法律賦予人們哪些事情可為、哪些事情不可做的許可、認定以及保障體系。法律對人們權利的認定,是要基于一定的道德倫理、公序良俗、社會環境等等因素,不可能滿足所有行為主體的個人意志。
法律并沒有賦予任何人有妨礙他人自由、侵犯他人權利、剝奪他人共享公共資源機會的法外特權。就像在地鐵上進食等行為會給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與不適一樣,在地鐵座位上蹺二郎腿,很明顯會妨礙他人在車廂里的正常穿行,同時也會擠占他人的站立空間,甚至會給乘客造成程度不一的心理不適。因此這樣的行為,就是不文明的,完全可以禁止。它絕不是什么正當權利,相反是一種輕度侵權行為。
而說到自由,恐怕必須明白,自由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是指人們自我支配自身行動,并為之負責的一種社會行為。換言之,無責任即無自由。責任是自由得以正常行使的最基本前提。顯然,自由并不意味著隨心所欲、肆意而為;否則,你的自由就是他人的地獄。嚴復先生當年翻譯密爾《論自由》時,將書名譯作“群己權界論”。這一措詞本事,就比較準確地界定了“自由”的內涵和外延——它是人類個體和群體之間權利界限的體現。你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應以他人的自由邊界為進退之限。別人對你亦如此。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這樣說來,在地鐵車廂這樣的狹小空間,自由的邊界也不得不相應收縮。你有在家中或其他相對寬松、封閉的場合適當蹺蹺二郎腿的自由,但你有責任確保人們在那些相對狹小、人流較密的公共空間不因你的二郎腿而遭受不適、不便或不爽。
實際上,杭州地鐵官網還只是轉發了一條“文明乘坐地鐵,拒絕車廂二郎腿”的倡議,地鐵方面并沒有著手制定包含這一內容的強制規定,最多停留在呼吁階段。而在其他國家,這樣的要求卻早已成為明文規范,比如首爾地鐵就明確禁止乘客蹺二郎腿,而紐約地鐵的規定則更嚴格,它甚至“禁止乘客叉開腿多占有限公共空間”。
所以,我倒是想建議有關方面,盡快修訂相關規范,把乘客在地鐵車廂里不能蹺二郎腿這樣的內容加進去,與在地鐵上吃喝、售賣、乞討等行為一道,加以明確禁止。在確保大多數乘客權益的同時,讓那些“不拘小節”只圖自己安逸的乘客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和權利。(朱達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