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假釋,等于堵死了貪官的“逃生后門”。因為,在大多數人看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絕望的懲罰。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本來,善行折減制度——法官宣告犯人定期刑后,由于受刑人在監獄行刑中所表現之善行及遵守紀律之情況,在一定法律基準下縮短刑期——是司法文明的一種體現。一些國家還將這種制度演變為犯人的一種權利,“表現不壞即
可折減刑期”。我國減刑制度,也是出乎這種考慮,一方面本著人道主義,一方面鼓勵犯人改過。然而,從實踐來看,我國的減刑普遍存在缺乏善后制約力、減刑權運行機制不科學、人為地按比例分配減刑名額等背離立法原意的現象。
尤其,當腐敗發生、減刑制度與權錢交易糾纏不清,以權錢“贖身”,“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便成為入獄貪官們的“逃遁術”。“服刑幾年減刑幾次”“從無期徒刑減至十幾年”現象并不少見,甚至出現過“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法庭宣判當日就
“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的離奇個案。中央政法委2014年初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之后,當年全國超過800名“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其中職務犯罪占了很大比例。
腐敗行為屢禁不絕,在法律治理層面,與懲罰的剛性不足有莫大干系。如果對被判死緩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等于堵死了貪官的“逃生后門”,必將對反腐產生巨大的正面效用。因為,在大多數人看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絕望的懲罰。正常的人都會這么想:因為幾個錢,就要在監獄度完下半輩子,再也回不來了,值得嗎?
大大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倒逼有權、有錢者不敢“以身試法”,是一種法治思維,對反腐亦有意義。當然,實效有多大,能否扼住腐敗勢頭仍有待觀察。而且,法律懲治是事后救濟、終端控制的反腐,其效果終究不如防患未然的防腐,合理制度設計,防止腐敗滋生,才是大道、正道。
□連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