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剛剛出生兩個多月的男嬰樂樂被親生父親毒打致殘,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日前,樂樂媽媽在律師的見證下,與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簽訂《共同監護協議》,并委托律師提起撤銷丈夫監護人資格的訴訟。這也是今年1月1日《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親提起的監護資格撤銷之訴。
其實早在上世紀80年代,《民法通則》中就做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不過,在現實操作中,關于撤銷監護權之訴,卻非常罕見。家庭親情的羈絆、監護權被撤銷后的監護真空等等,都使法律規定淪為了僵尸條款,難以發揮出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作用。
據報道,樂樂媽媽提起的監護資格撤銷之訴,是今年全國首例個案。應該說,樂樂媽媽能夠拿出這種行動,是需要極大勇氣的。一方面,在樂樂父親對孩子實施虐待毆打后,樂樂媽媽采取了忍讓、遷就,其背后就是對家庭親情的考慮。另一方面,當樂樂父親監護權被撤銷后,樂樂媽媽將面臨醫療、生活等各方面的經濟壓力,缺乏生活來源顯然讓母子的未來趨于迷茫。
在該事件中,另一個值得欣慰的地方就是,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對樂樂母子提供了很大幫助。對于困境中的樂樂母子,9958救助中心不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更重要的是與樂樂媽媽簽訂了《共同 監護協議》,這意味著救助中心也同時具有了輔助監護資格。不過,就目前情況來看,民間機構的監護地位,并沒有獲得法律上的認可。所以,該民間機構是否真正具有監護資格,還需要從法律層面做出更進一步的清晰厘清。國內立法及司法理念上普遍認為,未成年人監護是“家事”而非“國事”。所以,父母虐打孩子的行為,在旁觀者看來,只是父母一種非常規的教育手段而已。但是不管如何,救助中心主動承擔監護職責,這是在監護制度層面的一個創新和突破。
9558救助中心介入家暴和承擔監護責任的做法,填補了之前立法層面的空白,使監護權被撤銷后不必出現缺位尷尬。但是,民間機構的力量非常有限,不可能肩負太多的監護責任。通過個例的審視,我們更希望政府力量能夠主動及時介入,輔助或聯合民間機構力量,為監護權撤銷提供制度保障,讓兒童權益得到最溫暖的庇護。(劉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