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屬于灰色收入的導游小費將合法化。記者日前獲悉,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并支持推廣導游薪酬制,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記者調查發現,基于目前對導游小費缺乏明確的標準及游客的消費習慣,不少人擔心,原本基于自愿的小費支付會變成變相的強制性支付,反而增加旅游成本。(《新聞晨報》 8月20日)
首先,可以肯定,對于經常性自嘲為“三無人員”即無勞動合同、無固定收入、無固定單位的廣大導游而言,“薪酬制”能夠確保起碼的體面和一份保底的收入,也能夠增加一些保障。因此,推廣導游薪酬制,有利于促進導游收入的陽光化和合法化,降低回扣在收入中的比重,在理論上可以促進旅游市場和規范管理、規避種種亂象。
導游小費的合法化,現在也不用過多地擔心。一方面,國人并沒有給小費的習慣,而小費是西方文化傳統;另一方面,也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是,在現實層面的不用擔心,并不等于政府法規就應該明確列入并使之合法化。保障導游的勞動權益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導游作為一個服務群體,更應該在義務與權利層面做到相互統一,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有說服力。如其不然,導游就可能增加一份索要小費的權力,而廣大游客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損害。
在導游權力越來越大,越來越受不到約束的當下,保護游客的權益仍然是第一位的。可是,反觀當下我國旅游市場,仍然亂象叢生,并沒有因為一部《旅游法》的發布實施而有所好轉。前段時間,筆者去湖南旅游,結果發現跟團的導游基本不做本職工作,甚至已經跋扈到了不可想象的程度:一是不講景點、不講文化,只講購物,到了鳳凰古城,直接領進購物店,甚至到了返回機場的大巴上,還要推銷他代購的商品;二是不帶領我們去核心景點,我們到了張家界,花錢賣了通票,結果讓只讓我們在楊家界、袁家界轉;三是進了景區,導游還安排坐袁家界的“1分鐘70元”的“史上最貴電梯”……管中窺豹,導游的權力之大,脾氣之大,并沒有受到很好的約束。如此語境下,再將導游的小費合法化,就是一種本末倒置。
令不行、禁不止,導游們和旅行社仍然藐視最新實施的《旅游法》——這才是當下旅游市場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說,比起推行導游薪酬化、小費合法化更緊迫的、更關鍵的問題是,要把《旅游法》落實好。比如,取消所有的購物點路線;比如,讓導游認真學習一下《旅游法》,別領游客在景區里再進行消費;比如,脾氣小一點,別再罵乘客了……更要明確,小費合法化和《旅游法》的一些規定還有沖突。《旅游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導游和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從某種意義上講,導游是服務人員,相當于公務員;推行導游薪酬制或小費合法化,相當于給公務員漲工資。可問題是,如果公務員群體之中,仍然是腐敗橫行,尋租泛濫,則人人都會反對公務員漲工資,對于導游的薪酬化以及小費合法化問題,亦面臨這樣的問題——導游的灰色收入無法徹底杜絕、導游經常變成游客的大爺,在罵著游客的同時,還能站著把錢賺了,此語境下,導游薪酬制與小費合法化就是應該被抵制。(王傳濤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