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毒豆芽”的人無罪,但并不能說明“無根水”就合法。法律不懲治當事人,但行政法規不能不懲處。可見,該案不是“無根水”的勝利,只要它沒有獲得生產許可,它就沒有合法身份,不應將之運用于生產。
“無根豆芽”案爭議長達數年,已有芽農被判刑,近日首現無罪判決。公開信息顯示,遼寧芽農郭林(化名)案系同類案件中首例無罪判例。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噴灑‘速長王’(也稱‘無根水’)后所檢測出的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種物質對人體造成何種危害……判決被告人郭某無罪,被告人魯某無罪。”(7月28日澎湃新聞)
沒有證據證明兩被告所添加的物質有毒,那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然就不能成立。疑罪從無,這樣的判決,是尊重法律,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所需要的。但也要看到,不能因為這次判決,就認為“毒豆芽”是安全的,就覺得“無根水”可以放心使用。類似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和“毒豆芽”是否安全,是兩件互不相干的事,不能受該案的影響,就放松了對“無根水”這一食品添加劑的監管。
當前只是沒有發現這些添加物質對人體造成危害的證據,但并不代表它們就一定不存在危害,也許僅僅是因為人類的知識有限,還沒有發現其潛在的危害而已。但法律不允許有罪推定,因此該案的被告被判無罪可以理解。一旦哪一天重新發現了這些物質有毒的證據,那么,類似的案件將遭遇第二次反轉。
退一步而言,即使“無根水”無害,但它被運用于食品的生產過程,也違反了相關規定,是不被允許的。我國《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要求每一類食品添加劑都得獲得生產許可,“無根水”沒有獲得許可就運用于豆芽菜的生產,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此外,食品添加劑要堅持必須原則,豆芽菜是否必須使用“無根水”,這方面也存在爭議。
生產“毒豆芽”的人無罪,但并不能說明“無根水”就合法。法律不懲治當事人,但行政法規不能不懲處。可見,該案不是“無根水”的勝利,只要它沒有獲得生產許可,它就沒有合法身份,不應將之運用于生產。(羅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