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實行鐵路政企分開,作為企業,鐵總就該按企業的模式去管理運營,不能再搞行政審批那一套。所以對于“鐵總”現存的審批事項,不合理的就該取消,要保留的也該簡化程序,徹底去行政化。
國家審計署日前發布6月份重大政策跟蹤審計結果公告顯示,在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環節,有109個項目的完工時間早于批復時間,中國鐵路總公司(下稱“鐵總”)的這一審批制度被指“流于形式”。
上百項目未批已建成,如此審批效率,讓人汗顏。這次審計報告所列出的問題清單暴露了多個深層次問題,值得反思。
眾所周知,2013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鐵道部實行鐵路政企分開,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按理說,改革后行政審批職能劃歸交通部、國家鐵路局,屬于企業性質的“鐵總”應該審批事項大大減少,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然而,從審計發現的問題來看,“鐵總”審批事項似乎不少,辦事效率也不像企業——雖然是企業,但“鐵總”的審批效率很像某些政府部門,也就是說,審計結果首先暴露出鐵路管理改革仍未完成。那么,提高“鐵總”審批效率的關鍵是繼續深化改革,減少“鐵總”審批事項,提高運行效率。
其次,暴露出審批制度本身不完善。雖然2012年11月起實施的《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比之前的管理辦法更完善,但在責任追究部分,對于沒有按規定時間完成批復的,缺少追究責任的相關規定,如此,該管理辦法就缺少約束力,“鐵總”審批時間想拖多長就拖多長。
值得注意的是,《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由原鐵道部制定,而“鐵總”又是從鐵道部變革而來,意味著雖然成立了鐵總,實行的仍是舊有的行政審批那一套,這與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無疑是格格不入的。
必須指出的是,“完工時間早于批復時間”還暴露出“鐵總”對很多項目的監管似乎處于失控狀態,因為沒有批復文件,鐵路項目照常施工、完工,所謂的審批似乎可有可無。這提醒我們,要么是某些審批事項沒有實際意義,要么是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重視批復,所以,批復時間拖延沒有影響到施工。
鐵道部實行鐵路政企分開,作為企業,鐵總就該按企業的模式去管理運營,不能再搞行政審批那一套。所以對于“鐵總”現存的審批事項,不合理的就該取消,要保留的也該簡化程序,徹底去行政化。為此,眼下需改革《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最好是交通部重新修訂該辦法,并監督該辦法落實。繼續深化鐵路改革,去掉“鐵總”身上的“機關病”。(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