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行為上升到立法層面進行刑法規制,更加凸顯立法對于社會問題的回應。刑法不能改變造成醫患沖突的根源,良好的醫患關系構建則需要標本兼治。
據報道,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在修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當中,增加了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這被輿論普遍解讀為“醫鬧”情節嚴重將入刑,成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
難以調和的醫患矛盾,日益激烈的醫患沖突,嚴峻的社會現實使得刑法不得不作出回應,以保障最基本的醫療秩序。另據報道,最近21天里,上海醫患矛盾頻發,7起醫患沖突見諸報端,5名醫生和3名護士在事件中遭受患者及其家屬不同程度的傷害。而在此前,從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到最高法、最高檢,都出臺了一系列文件規定,嚴厲打擊擾亂醫療秩序行為。即便如此,劇烈的醫患沖突似乎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對“醫鬧”入刑抱以厚望,期待刑法利劍能夠及時出鞘,為醫院和醫生提供最強有力的秩序與權利保障。
從刑法任務上看,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是重要任務。按照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第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規定,對于在醫院聚眾擾亂秩序情節后果嚴重的行為,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按照上述罪名進行定罪處罰。此次將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行為上升到立法層面進行刑法規制,更加凸顯立法對于社會問題的回應,直接目的在于保障醫院的公共秩序,為醫生執業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時也為其他患者就診提供安全的秩序環境。
但人們更關心的是,這種基于秩序目的的“醫鬧”入刑,對于化解醫患矛盾究竟能起多大作用?首先應當承認,在中國的社會治理中,刑法依然具有相當大的威力,“醫鬧”入刑在一些人心里還是能形成一定的震懾效應,避免更多的醫患沖突走向非理性、有組織的暴力形態。在控制和穩定秩序的基礎上,就有可能促進醫患之間展開理性對話,過激的行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壓制,從而將矛盾與糾紛更多引向法律途徑,以更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
刑法在介入醫患沖突時,也必須恪守法治原則和謙抑理性,而不能輕易擴大規制范圍。刑法不以修復醫患關系為己任,不能將打擊范圍延及正常的維權行為。更需要明白的是,刑法不能改變造成醫患沖突的根源,“醫鬧”入刑也重在治標,良好的醫患關系構建則需要標本兼治。我國醫患雙方的不信任由來已久。矛盾的調處無論多么周到細致,都不能從上游解決根本性的“病源”。忽略背后的種種社會性問題,如老百姓小病大看的不良習慣、醫生職業訓練過于迷戀技術、醫院資源分配不合理、醫療體制市場化造成的營利性驅動等等,一味尋求刑法的“末端”治理,可能是刑法所難以承受的。(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