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自己吃進肚子里的肉或許已經幾十歲“高齡”了嗎?或許你做夢都未曾想過,這樣的事情可能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6月份,海關總署在國內14個省份統一組織開展打擊凍品走私專項查緝抓捕行動,成功打掉專業走私凍品犯罪團伙21個,初步估計全案涉及走私凍品貨值超過30億元人民幣,包括凍雞翅、凍牛肉、凍牛豬副產品等10萬余噸。一些走私凍肉包裝上的生產日期顯示,“肉齡”竟然長達三四十年。
這些早就應該處理掉的“僵尸肉”是怎么堂而皇之爬上百姓餐桌的?也許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找到原因:
第一,凡作奸犯科者,必受利益驅使,以致利欲熏心,走私者也是一樣。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最新肉類產品檢驗檢疫準入名單,我國僅允許澳大利亞、新西蘭、烏拉圭、阿根廷、加拿大、哥斯達黎加、智利、匈牙利等牛肉進口。非這些國家進口的走私牛肉一般賣20元一斤,而新鮮牛肉市場上平均40元一斤。單是走私肉品就可獲得如此高的利潤,就更不要說是走私已有幾十年高齡的“僵尸肉”了,其獲利恐怕得以倍數計。
正如恩格斯說的,“在商品社會,當利潤達到50%的時候,就會有人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的時候,就會有人踐踏法律;當利潤達到300%的時候,就會有人敢冒殺頭的危險。”
第二,法律的懲戒力度不夠。其實,就算利潤再高,如果違法行為被認定后,面臨極其嚴厲的刑責,恐怕走私者還是要掂量掂量的。但如果違法的成本過低,走私者自然肆無忌憚。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走私普通物品應繳稅額不足10萬元的話,相關責任人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也許,對于其他商品走私行為,這樣的法律規定已經夠用。但對于食品,尤其是這些“僵尸肉”沒有經過檢驗檢疫,如果攜帶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細菌、病毒,可能會危及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這樣的貨物還算不算普通貨物?是否需要出臺更為詳細的司法解釋加以認定?是否應該強化對此類行為的懲罰力度?這些問題值得思量。
第三,執法部門監督不力。報道中提到,對于打擊走私凍品,各省份都成立了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海關、公安、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十幾個部門,看似參與度很高,但有時常常是“誰都參與、誰都不管”。
這種跨部門聯合行動的好處是可以動員盡可能多的力量,合力圍剿不法行為。但弊端也很明顯,因為參與的部門多,一旦工作出了問題,責任不好認定,會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所以才看似大家都管,實則大家都不管。因此,對于防堵“僵尸肉”走私,聯合行動也好,分頭行動也罷,必須要明確各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無論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要做到“債各有主”。
我們常說,食品問題大于天,這體現了我們的重視態度。但口頭上的重視,很多時候卻沒有落實到行動上。讓“僵尸肉”遠離我們的餐桌其實并不難,做到“知行合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