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為官不為”現象,近期浙江、安徽、山東等地陸續出臺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將以往的“針對部門籠統地講責任”,細化為“針對每項具體行政權力講責任”,這是實現“法定責任必須為”,避免一些部門因權力削減而消極怠工的制度保證。責任清單的開出,為治理“為官不為”提供了一劑良藥,也指出了責任制在轉變政府職能中所應發揮的作用。
治理“為官不為”,須在責任建構上下文章。責任建構應主要圍繞“官員該干什么”“如何干”“干不好怎么辦”三大問題。針對工作的內容、程序、飽和度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開出全面的責任清單,加強信息化管理,避免因工作內容、流程與規則的不透明,成為某些官員“不作為”的“擋箭牌”和“遮風板”。
具體而言,對于任何一項工作項目,都應有清晰的服務流程與完成期限、明確的目標和依據、足夠的人力資源及合理的績效評估。各級政府部門要根據需要完成的工作,測定工作量,設定工作完成時限,建立起工作質量標準;探索設計各類工作項目運行指南,推動項目信息公開,細化各類項目的規范要求。根據官員承擔的工作內容,將問責制細分為決策失誤追究制和執行不力問責制,分類追責。
責任清單的重點在于精準、量化。對于一些長久沿用的主觀評價應作出詳細規定,如應規定哪些行為是“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哪些行為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對于以往經常在文件中出現的“視情節輕重”“經研究決定”等一些責任認定模糊含混的表述,予以剔除,改為更具可操作性的、客觀硬性、直白透明的執行標準。
責任清單建立起來了,還須建立倒查機制,加大問責力度。追責應自上而下全過程覆蓋,明確決策者和執行者、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有效問責提供支持。對于查實不作為的干部,要嚴格進行處理,以儆效尤。可探索運用大數據建立干部作為的“臺賬”,實現有據可依,有賬可查,提高追查的可信度和滿意度。
責任清單應列入績效評估標準中,官員的工作表現、決策和執行過程表現、工作成果、重大事項表現、違規擔責等,都要計入官員考核之中,列入動態考察干部的數據庫。通過考核機制的健全,避免干部因責任不清而“不敢作為”“不愿作為”。
在通過責任清單實現“內塑動力”的同時,還需“外施壓力”。應繼續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把官員的工作內容、要求、流程、結果等置于“聚光燈”下,請公眾和媒體參與監督責任清單的執行落實情況,推動責任的落實。(馬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