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專門下發的《關于迅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專項督導省工商局罰沒收入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在網上熱傳。該通知中提及,要全員上陣、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罰沒收入任務。有媒體向河南工商系統內部人士求證,并確認了這份文件的真實性。(10月14日 《京華時報》)
雖然河南省工商局下發的這份文件是真實的,但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卻找不到,“不公開的內部文件”的文件性質,事實上已經自證了文件內容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性。
事實上,罰款指標并不是鮮事物,相關部門也曾多次就罰款指標問題下發通知,要求“堅決杜絕”。比如早在2003年和2006年,公安部就曾下發通知“嚴禁下達罰款指標和罰款任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然而多年以來,罰款指標卻屢禁不止,而且除了公安部門,工商、交通等相關部門也多有涉及。為什么一個不合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呢?
分析原因,其深層次問題有兩個:一是相關法律規定不夠統一和明確。公安部門禁了,工商部門卻還在下達罰款任務,《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明文規定,工商局卻不受這項法律的約束。因此,盡快建立統一、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嚴禁下達罰款指標,并且明確違規單位的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
二是從體制的根源上來講,一方面罰款指標背后是考核機制問題,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將罰款額與工作表現、業績等掛鉤,這必然導致一些單位和執法人員存在“執法就是罰款,罰款就是執法”的錯誤觀念;另一方面,罰款指標背后有著罰款經濟的驅動。比如一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其相關經費仍然需要罰款返還來支撐,執法人員工資福利與罰款額掛鉤,而協助執法人員的工資收入更是嚴重依賴罰款,這也驅使執法人員和單位,將罰款作為執法的首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因此,從體制上謀求改變,才有望真正杜絕罰款指標的問題。
屢見不鮮的罰款指標損害被執法人利益,傷害執法機關公信力,也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到了該運用明確立法、加強體制改革等手段,給予徹底解決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