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近日報道,全國多個地方密集發布醫改新方案,醫改主要圍繞“以藥養醫”、“分級診療”和“公立醫院去行政化”三個問題展開。其中涉及“去行政化”這一塊,各省份的措施主要有三個,一是政府領導不兼任醫院領導,二是建立醫院理事會,三是醫院領導選拔方式改革,以山東省的新醫改方案為例,遴選院長方式有公開選拔、社會招聘等。
新醫改的基軸是強調政府和市場“兩手并用”,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醫院的去行政化必然成為應有之題,否則“兩手并用”的結果是導致“偽市場化”,政府借助高度行政化的公立醫院依然在介入市場,市場的力量遠不能釋放出來。
而解決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的去行政化問題,事關體制改革,須有“宏觀”、“中觀”到“微觀”的三層次上對權力關系進行解構與重構,首先要思考的,就是醫院領導將按什么方式產生。按照現有的體制,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的領導,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人選并進行任命。為了與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權相適應,公立醫院也有行政級別,這往往令衛生管理部門的領導兼任對應級別的公立醫院的領導成為一種行政體制慣例。
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與救死扶傷的專業醫療部門在領導人選上的高度重合,導致專業領域部門官銜化,那些專業能力突出的人,因無暇“跑官”而前途受阻,并任由專業能力低其一等或數等的領導的非專業支配,由此在專業精進與敬業倫理上造成系統性損害,降低了專業醫院的同業競爭力。
行政權力與專業權力的錯誤配置,在“以藥養醫”的盈利模式下,導致權力異化,權力尋租滋生,公立醫院的領導層腐敗現象嚴重,自2010年起,多地曝出了“腐敗窩案”,有的公立醫院數任“一把手”先后落馬。
選拔或社會招聘院長是公立醫院去行政化的第一步,醫院院長不再配套行政級別,而是以其專業能力水平來體現價值。這令行政管理部門回歸管理監督之責,醫院回到醫療研究的本位,誰的專業能力強,誰就應享有專業領域的領導地位。
而選拔或社會招聘院長的組織主體,也應與行政部門“切割”,這就得建立醫院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醫院理事會,按法人章程,由理事會自主決定醫院領導的人選,行政部門只能行使該由其行使的監管職責,而不能代行醫院理事會應行使的權力。
建立理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的醫院,也使醫院的“院長負責制”變得更為具體和可行。在高度行政化下的公立醫院,院長既是“產權人”,又是“代理人”,這導致代理的高風險。在理事會治理結構下,院長在“代理人”的角色下可以清晰地行使和界定好其職責,這也便于受監督和被考核。總之,去行政化,首先就要邁好“選領導”的第一步。(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