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既是一項重大法律決定,也是一項重大政治決斷,體現了中央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有利于香港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達成普選目標,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任何國家和地區實行普選,都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對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中央有決定權。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有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全面考慮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高度重視并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是人大常委會履行基本法規定職責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決定內容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也是香港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問題,關系到“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實施,關系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關系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決定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決定規定香港合資格選民人人有權直接參與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可以說,2017年如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體現著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貫立場,也代表著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社會關于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爭議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的核心就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如果是制度規則之爭,香港基本法已經訂立了基本的制度和規則,應當不難達成一致。但現實情況卻是,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就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有些人甚至為了一己之私騎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傳統和社會秩序,損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國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攪局者和麻煩制造者的角色;其實質,無非是想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
香港政制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關鍵階段。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后,香港特區所有合資格選民可以在香港歷史上首次投出莊嚴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指引下,在愛國愛港的旗幟下團結起來,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推動香港民主發展邁出歷史性一步,這是中央政府的誠意所在,是全國人民的希望所在,更是香港社會的根本利益和主流民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