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過馬路時被伊川縣紀委的車撞傷,在醫院治療了1個多月,之前都是司機出的錢,但是司機現在又以沒錢為由不愿意再管了,紀委也不愿意負責。”河南省伊川縣的吳先生撥打報社熱線反映。伊川縣紀委回應稱,事發時司機正開公車到督導組取材料。涉事司機稱正在想法籌錢。(《河南商報》8月21日)
吳先生的母親被紀委的車撞傷,警方認定司機負全責,雙方對此沒有異議。事發后,司機態度尚好,不僅到醫院探望多次,而且已經支付了七八萬元的醫藥費。但問題是,現在司機雖然還在籌錢,但卻已經欠醫院的治療費,可能影響治療。縣紀委回應,費用先由司機出,治療結束再依責任分攤。如此表態,未必妥當。
過去的事故處理,確實有一種錯誤偏向:只要是公家的人惹了禍,不論什么情況,一律都由納稅人埋單。雖然名義上是政府代墊,但最后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前不久,《法制晚報》記者整理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現有8成左右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先行賠償。老百姓對于發生事故后的政府先行賠償很不滿。
究竟什么情況下政府應該先行賠償,法律早有明確規定。
一種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政府應依法給予賠償,然后再由賠償機關根據規定向責任人追償,例如在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時的刑訊逼供,就屬于此類賠償。現在的問題是,國家機關的代償責任是落實到位了,遺憾的是,“追償”規定20年尚未落地,原因在于追償標準缺失。公職人員釀成的錯誤,不得不由納稅人全額埋單。
另一種情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公務給公民造成傷害,由于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負有管理責任,國家機關也應該履行先行賠償的責任,然后根據責任大小再向責任人全額追償或部分追償。
但是,有一些情況與政府無關,不應該由政府先行賠償。例如2014年1月,湖北黃岡市羅田縣政協委員肖飛進在縣城大擺酒宴,參與的縣城管執法局中隊長豐某因飲酒過度身亡。結果城管執法局與死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共賠償64.8萬元。事故中雖然死者是城管局干部,但此事不是履行公務,城管局沒有責任代償。如代償款最后無法收回,應由當初作出賠償決定的城管局領導全額賠償。
對比上述情況,伊川縣紀委的車撞傷人,應由紀委先行賠償。撞人司機萬先生是紀委工作人員,他開車到督導組拿材料途中發生事故,屬于履行公務,紀委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因而應先行全額墊付醫藥費,在整個醫療結束后,根據責任由司機賠償全部或部分。(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