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祁門“民警工作餐‘飲酒死’獲賠130萬”事件剛退出公共視野,廣東韶光“官員接受老板宴請,酒后死亡政府賠75萬”的消息,又引發輿論關注。
這次“喝酒死”的是韶關沙坪鎮副鎮長黃宜賓。他在接受當地私人老板吃請后,次日凌晨在鎮政府宿舍死亡。之后,在未查清死因的情況下,當地鎮政府欲給35萬“賠償”,但經不住黃的家屬的“天天鬧”,與其達成協議:鎮政府給家屬75萬元、幫其妻子完成工作調動。但因工作調動未落實,黃宜賓妻子還到韶關市紀委舉報。而今,韶關市紀委正對此事立案調查。
對公眾而言,此事可謂疑點多多:首先,涉事官員分管招商引資領域,卻接受有“業務來往”的私人老板宴請,這涉嫌頂風違紀,背后有無利益交換也存疑;其次,他在私宴喝酒后死亡,原因是醉酒致死、誘使病發身亡還是其他,迄今成謎……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稀里糊涂地,就對其家屬公款賠償75萬元,讓人看不懂。
如果說,祁門警察在“飲酒死”獲賠130萬元的巨款,包括“因公犧牲”的70萬元撫恤金和“對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的墊付,已有些名不正言不順,那官員吃私宴后死亡,也要政府賠錢,更讓人生出“納稅人當冤大頭”的感慨。這也讓人心生疑問:為什么一些公務人員“喝酒死”后,總能獲得公款賠償?
追根溯源,問題恐怕在于,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普通職工,卻不適用于公務員,公務員本身沒有獨立的工傷制度,長期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而軍人死亡按三類情況撫恤:病故、因公犧牲、烈士。這就導致:一是公務員“因公犧牲”的適用標準,遠比普通職工的工傷“優惠”;二是具體標準比較模糊,讓死者家屬與政府間有了“博弈”空間,最終卻由納稅人來埋單。
說具體些,普通職工因醉酒身亡,法規明確不能定為工傷;而官員“喝酒死”卻可能套用《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條款,被認定“因公犧牲”。而且,又因為“參照”執行,基層政府在執行中往往從寬掌握,所以近年來官員“喝酒死”后得到巨額賠償的事,屢屢被曝光。在該事件中,一個吃私宴“喝酒死”的官員獲賠,就再證其積弊。
也正因公務員適用著比普通職工“實惠”得多的工傷標準,“亂賠償”的現象才會層出不窮。拿這起個案而言,當地政府不走司法途徑,在對涉事官員之死定性不明的情況下就賠75萬,有無違規,顯然應深入查究。而就長遠看,解決公務人員工傷標準問題,才是關鍵。(季鴻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