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官員復出再次受到輿論關注。據悉,梳理2008年以來,引起輿論關注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85名官員被免,29人起復,占比達34.12%。相關專家受訪時認為,即便三成被免官員起復,也比例偏高,有損“免職”的威懾力。(8月12日《新京報》)
被免官員起復現象這幾年來多次引起輿論關注和熱議。盡管輿論對此現象質疑、批評很多,但并沒有成為被免官員復出的阻力。如今,我們大概能看到被免官員復出的一些“規律”。
比如說,因突發事件被免職的官員,起復相隔時間多則一年以上,短則半年左右,且起復后的職位一般與原崗位平級。再比如說,因生活作風被免職的官員,則無人傳出起復消息。
涉“不雅視頻”者無人復出,表明復出是有底線的。但是,某些官員起復相隔時間半年左右,應該是違規的。因為對于被免職官員,《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由于沒有專門的制度規范被免官員起復過程,所以,目前形成的規律其實是官場的不成文規則。筆者以為,官員起復有“規律”固然方便了輿論監督,但更需要剛性的“規矩”去約束。
誰都有犯錯誤的可能,官員也不例外,問題是,究竟哪些官員犯錯誤后可以復出哪些又不能,復出后擔任什么職務,在制度上要有明確細致的“紅線”;即便某些官員具備復出的條件,但復出的程序是什么,也需要在制度上進行明確。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文件中都過于簡單、模糊,不足以有效規范被免官員起復。盡管最近幾起官員降級案例,被認為是防止被免官員起復的有效辦法,但很顯然,官員被免職與被降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懲罰,降級并不是遏制被免官員起復的解藥。
要想防止某些被免官員“帶病起復”,無疑,需要制定專門的制度,內容至少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對“免職”做出明確定性,防止“免職”變成臨時“擋箭牌”;二是對被免職官員在免職期間要有跟蹤監督機制;三是對官員起復要設置詳細的前提條件,滿足條件才可以起復;四是明確官員復出后的任職范圍;五是明確被免官員起復的具體程序,要透明并征求民意,接受監督。
不但要給被免官員起復立“規矩”,而且“規矩”出臺前要征求社會意見,因為無論是官員被免職,還是免職后起復,都是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事件”。與其在事后被輿論質疑,不如在事前把民意“文章”做足。(張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