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在廣西、廣東等地采訪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墊資、BT項目、合資建設等方式,進行市政和基礎設施建設,但因財力困難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債務,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這些“政府債主”多次討債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貸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債務利息,有的不堪重負瀕臨破產,有的甚至輕生自殺。那些賴賬不還的政府機關,被百姓稱作“官賴”。(8月6日《經濟參考報》)
在宏觀層面,地方債危機被稱作“金融雷管”,其潛在危害可見一斑;而在微觀層面,不少“官賴”欠賬不還,同樣侵蝕了政府公信,危害著區域經濟秩序。有時,政府機關拒不償債,民間債主只能徒呼奈何……在被圍追堵截、起訴控告、以死相逼之后,“官賴”們依舊不為所動,由此導致維權無門的困境,讓正常的債務糾紛幾乎變得無解。
事實上,地方政府舉債由來已久。特別在基建領域,開工借錢、施工欠費、完工拖賬等方面,此類現象早非鮮聞。工程施工方出于對政府公信和財政兜底的信任,往往愿意先行投錢、墊資建設?伞肮儋嚒眰儠愿鞣N理由賴賬,讓追債者苦不堪言。這種現象的產生,與債務管理機制不健全關系甚大。比如,“借用還”不統一。借錢的、用錢的、還錢的分屬三方,難免相互扯皮推諉;再比如,“權責利”不對等。獲益單位無需還錢,財政部門反倒要負責償債,實在有失公平……此外,不公平之處還在于,“前任官員舉債換政績,卻要下任官員善后”,可繼任者豈會甘心還錢?
“官賴”之禍,從短期看來,似乎只是造成了個體不公,然而放眼長遠,此類行為勢必蠶食公共部門的信譽,動搖市場經濟的規則基礎。應對此狀,必先要完善公共債務管理體系。一方面,要以長期預算、項目統籌等方式,避免個人化、隨意性的舉債行為;另一方面,要建立明晰的負責制。無論是具體的工程項目還是某地整體的債務狀況,都應有嚴格的任上監督和離任審計環節。尤其是在一些基層行政單位,建構現代意義上的財稅、債務管理模式更顯迫切。(蔣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