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續兩次召開會議,強調扭轉此前長期存在的“重受賄輕行賄”局面,將行賄犯罪查辦納入辦案重點。為給打擊行賄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將打擊行賄納入反腐重心,目前,司法部門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臺相關法律政策。
行受賄是對合性犯罪,有行賄才有受賄,因此,如果光打擊受賄犯罪,不打擊行賄犯罪,造成的結果是行賄人肆無忌憚,不斷行賄。而人性是脆弱的,很多官員在誘惑面前難以把持,結果是一批又一批的官員在“糖衣炮彈”面前倒下,賄賂犯罪難以禁絕。因此,在打擊受賄犯罪的同時,必須強化打擊行賄犯罪,有關部門將打擊行賄納入反腐重心是及時也是應該的。
但是,打擊行賄犯罪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因為,行賄與受賄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這種犯罪是比較隱蔽的,也往往是“一對一”的證據,如果雙方不開口甚至是一方不開口,案件就難以突破,結果不要說行賄犯罪打擊不了,就連受賄犯罪也打擊不了。以往,我們許多受賄案件的突破,還是有賴于對行賄犯罪嫌疑人在事實上的“豁免”,比如只要如實交代,就可以不采取強制措施甚至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在許多西方法治國家,行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被當作“污點證人”,只要出庭作證就可以在刑事上進行交易,比如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只是,我們對于行賄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并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因而容易引發公眾的詬病。
當然,我國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事情沒有暴露,有幾個行賄人會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呢?因為,如果一交代行賄行為,他們因為行賄獲得的不當利益就可能喪失。所以,真正要讓行賄人產生壓力,就要讓行賄人產生危機感,要讓受賄人主動揭露行賄人的行為,讓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產生競爭,誰先講誰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便宜”。
因此,為了有力地打擊行受賄犯罪,應當給予行賄人、受賄人主動交代以更大的法律上的優惠。比如,即便在司法機關啟動追訴后,行賄人或者受賄人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揭露了行賄人或者受賄人,都可以以“立功”論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此,就形成行受賄雙方相互競爭的局面,他們可能在司法機關啟動追訴程序后,爭先恐后地揭發對方,以獲得“立功”待遇,進而讓司法機關更容易查處腐敗犯罪。否則,一邊強調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另一邊不給相應的法律優惠,可能造成的局面是,要么行賄人更難以開口,查處腐敗更艱難;要么就是司法機關刑訊逼供的事件增多,損害司法公信力。楊濤(江西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