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值得銘記的時刻:在云南“躲貓貓事件”發生五年之后,終于傳來了《看守所法》立法的消息。前不久,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局長趙春光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一個研討會上透露,公安部正在進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據悉,此次《看守所法》制定,重在總結固化多年來看守所改革的經驗,使其與新刑訴法接軌,更好地服務于整個刑事訴訟體系。(5月14日《中國青年報》)
與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相對應的,是目前已明顯落后于時代的《看守所條例》。一方面,就縱向時間而論,現行《看守所條例》施行已有24年,這種“古董級”條例亟須升級提質;另一方面,就橫向社會變化而論,近年來,無論是新《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機制,還是一些地方出臺“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等規定,都是不錯的改革舉措,這些經驗需要系統性地總結,將《看守所條例》上升到法的層面,事實上已刻不容緩。
其實,早在2008年的中央第二輪司法改革中,就已明確提出,“完善看守所相關立法,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對看守所的監督機制”。但是,直到6年后的今天才傳出《看守所法》起草的消息,立法的曲折性可想而知。但按照“知情人士”表述,此次起草重在總結固化多年來看守所改革經驗,這也就意味著,新法難以對《看守所條例》進行大修大補。
盡管如此,也并不妨礙公眾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我們究竟需要一部怎樣的《看守所法》?其實已有專家指出,現行《看守所條例》的落后性尚在其次,它最大的問題是消解了看守所本身的中立性,進而導致了一系列的權利保障問題。
看守所原本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進行臨時羈押的場所,這意味著看守所只應是一個過渡機構,不應承載其他功能。但是,在《看守所條例》中,看守所受公安部門的管轄,偵押合一帶來的后果是看守所服務于辦案,易成為刑訊逼供之地。此外,由于偵查權被濫用,看守所管理中還大量出現了牢頭牢霸——“躲貓貓”式的極端悲劇,正是根源于《看守所條例》的缺陷。
立法是對社會關系的再確定,如果將《看守所條例》上升到《看守所法》層面,并讓此種升級名至實歸,就必須重構看守所與偵查機關的關系。無論是刑訊逼供,還是牢頭牢霸現象,它們都必須被制度性制約。只有逮捕、刑拘和預審都嚴格受到審前司法程序的監管,看守所里的種種亂象才不會上演。
關于《看守所法》的具體起草,也許各方意見仍未有共識,但其方向不容質疑:那就是讓看守所公開透明,讓看守所內的在押人員的權利得以充分保障。
如前文所提及,《看守所法》立法不可避免還將面臨一系列問題,譬如公安權力與司法權力的重新調整,譬如人事、財務等具體的改革變動等,這樣的深層次改造注定道阻且長,但如果希望全國2700多個看守所不再發生“看守所里的故事”,我們當盡快拿出一部剛性之法,并以此告別一個時代。(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