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平陽縣紀委、監察局出臺文件,準備建立健全澄清保護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鼓勵黨員干部大膽改革創新,寬容和允許改革創新出現失誤。根據該文件,改革創新出現失誤而受到追責時,相關黨員干部可以提出免責申請,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可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5月11日新華網)
失敗是成功之母,改革創新是不斷“試錯”的過程,當改革進入深水區,尤其需要激發領導干部的改革熱情,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這就是建立“改革失誤免責”機制的邏輯和初衷。近年來,不少地方相繼建立了類似的機制,給領導干部吃了一顆“定心丸”。
然而不得不說,在一些時候,“改革失誤免責”似乎是一個偽命題,F實中改革失誤的事例并不鮮見,但被認定為“失誤”的改革寥寥無幾。有些改革,雖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甚至造成了巨大損失,引來怨聲載道,但最后只是不了了之,沒有被認定為失敗或失誤。既然改革是否失誤經常很難認定,“失誤免責”又從何談起?
令人擔憂的是,“改革失誤免責”極可能被濫用,被當成一個筐,不管是真改革還是瞎折騰,不管是失誤還是存心“失誤”,最后都被裝進這個筐里免予追究責任。如此,“改革失誤免責”就可能成為個別官員濫用權力、為所欲為、謀取私利的遮羞布或擋箭牌,縱容一些官員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
這樣的事例可謂不勝枚舉,譬如,幾年前遼寧省遼陽市的兩個區搞公車改革,區委書記、區長一年車補高達8萬元。這樣“權力自肥”的偽改革難道只是失誤嗎?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了嗎?
如果真是由于失誤而導致改革失敗,免除或減輕相關人員的責任未嘗不可,但前提是要有嚴格的甄別和區分,要防止“改革失誤免責”被濫用。至于怎樣甄別和區分,筆者認為應主要考慮兩條:一是相關改革是否經過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包括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和廣泛征求民眾意見,那種搞“一言堂”拍腦袋決策最后導致的改革失敗,必須有人為此承擔責任;二是相關改革是否存在“權力自肥”問題,如果有人借改革之名謀取個人或部門私利,那就不是改革失誤問題,而是權力腐敗問題,對這種偽改革必須予以嚴懲。
只有嚴格區分真改革與偽改革、改革失誤與決策錯誤,“改革失誤免責”機制才能真正起到激勵改革的作用,才能避免這一機制成為濫用權力的遮羞布和擋箭牌。(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