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副庭長黎泰軍前些天在小區門口毆打保安的視頻,曾經令圍觀者觸目驚心。當人們還沒想明白這位法官緣何如此盛氣凌人時,昨天,黎泰軍所屬的云南省高院的“撤職處分”決定,再次令輿論一片嘩然。
對外公布的這份決定表示,“黎泰軍同志的行為違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云南高院決定對黎泰軍給予撤職處分,從副處降為正科;其擔任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的撤銷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說是撤職,其實是降職。云南高院將降職這個輕拍的處理結果,表述成嚴厲的撤職處分,可謂用心良苦。雖然文字上沒有太大的漏洞,但是,其微妙之處在于,撤的是副處級,領導干部的職務還在,只是向下調低了一檔。
之前黎泰軍已向被打保安譚明及小區物業道歉,并支付了譚明的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作為和解。云南高院的這份處分決定,給關注這起事件的廣大民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它帶給人們的客觀感受是,原來湊足了錢,是可以什么人都能打的。
和解是處理民眾之間類似矛盾沖突最好的結局。為什么在一個法官與一個保安身上,卻成為民眾眼里最糟的結果?關鍵正是這個執法的身份。是人們對掌握法治天平的法官,以及他身后的司法機關,有著表率性的期待;是對一個副處級人民公仆,有著與普通百姓不一樣的要求。這也正是被打的保安答應、但圍觀的民眾不答應的原因所在。
云南高院的處分決定表明,打人的法官依然可以繼續坐在莊嚴的法官席上,判定別人是犯罪還是犯錯、是賠錢還是坐牢。這場“普法課”,看上去是息事寧人,但像極了私下交易。它是一場金錢與施暴的勾兌,是一場法治與人格的交換,更是權力與違法的抵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總則第三條,在白紙黑字上如此表述: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所謂“基本準則”,應當就是作為一名法官,符合法官身份最起碼的要求。遺憾的是,法官黎泰軍沒能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倒是司法機關這樣的處理,為黎泰軍呵護了不倒的對外法官形象和身份。
對照《準則》,這樣的處理結果,既沒體現“群眾感受”,也沒有“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黎泰軍想解的氣解了。對于他個人來說,只是用一個行政級別的降低一檔,讓一個卑微的保安人格趴伏在了地上。但是,對于關注這起事件整個經過的民眾來說,這樣的處理結果,則將民眾對于人民公仆的形象、對于法治的尊嚴和期待,向下調低了一檔。
降了一級的干部還是干部,達成和解的法官還是法官。人們以為,官員為自己的品行觸法、法官為自己的操守碰法,即便在處理上等同于普通百姓,也是不被應該的,沒想到這份處分決定書,卻亮出了當事人作為一名官員、一名法官,比普通百姓違法代價有更多的權力與身份的優勢。
這堂“普法課”,效果如何,法官與法院,應該站在公民的角度,好好掂量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