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市政協(xié)原主席馮立梅,在退休兩年后被查,被稱為“買官賣官”窩案開啟“第二季”。
“戴罪之身”卻能在官場窩案中轉危為安,類似貪腐行為卻被“寬大處理”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
小明不禁要問:對貪腐官員“寬大處理”的尺度,到底在哪?
【擺事實】
兩年前,茂名官場“地震”,但最終包括5名省管干部在內(nèi)共有160多人未予處理。在這160多名被“寬大處理”的官員中,僅從茂名原市委書記羅蔭國的起訴書中,就可發(fā)現(xiàn),共有40名官員行賄,7人獲刑,33人仍在職。比如,行賄26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的張某,在2007年的人事調(diào)整中擔任局長,現(xiàn)在這位官員換了一個局繼續(xù)任局長。再如,某行賄人民幣12萬元、港幣10萬元的官員,現(xiàn)在仍在某局任黨組書記。
小明發(fā)現(xiàn),其實,對貪腐窩案官員的“寬大處理”,由來已久。2007年1月底,震驚全國的安徽省阜陽市中院腐敗窩案中,先后三任院長被判入獄,但一些行賄者卻毫發(fā)無損。據(jù)說,之前阜陽曾專門派人去考察馬德腐敗案的處理情況。
再如,在前幾年湖南省監(jiān)獄管理局原局長劉萬清被“雙規(guī)”后,牽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監(jiān)獄系統(tǒng)干部——他們都是向劉行賄的人。由于涉案人員涵蓋全省監(jiān)獄管理系統(tǒng)的多個部門和層級,有關部門不得不宣布“寬嚴相濟”,對主動交代問題的干部從輕處理,以維持整個監(jiān)獄系統(tǒng)的相對穩(wěn)定。
【講道理】
小明發(fā)現(xiàn),卷入窩案的官員們被“寬大處理”,并從涉案“轉危為安”,有幾個關鍵點:
1、手眼通天,尋找靠山。據(jù)數(shù)位退下來的官員介紹,在茂名官場上,馮立梅根基很深,各個線上都有人,茂名許多重大事情都由他來牽頭處理,也是平衡關系的高手。
2、見風使舵,善于表演。馮立梅雖然未出現(xiàn)在行賄者名單上,但據(jù)媒體報道,馮立梅在2011年曾退贓250萬元,獲得寬大處理。有官員透露,馮立梅退贓時頗具戲劇性,他當著眾多官員打了老婆一耳光,大罵,“你××怎么能收人錢!”
3、上級維穩(wěn),順水推船。舉凡“窩案”,影響巨大,波及面廣,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擔心影響穩(wěn)定,丑化形象,意圖從速解決,走出輿論的漩渦,而罔顧法律和正義。所以,才會對卷入窩案官員,眼睜眼閉,面對一些官員所謂的主動坦白,順水推船,不予追究。
面對這些官場之怪現(xiàn)狀,小明不由感嘆連連。按照規(guī)定,比如自首、立功、積極退贓、未給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之類,對那些貪腐官員“寬大處理”,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寬大處理”不是不要法律,不是沒有原則,不是貪腐250萬元一退了之,更不是貪官打老婆一個耳光,就可以蒙混過關。
【下結論】
《刑法》中對“行賄罪”早有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小明從小就對這話印象深刻。對于一些涉貪腐行賄受賄的官員不是不可以“寬大處理”,但是,這一切都應該依照法律進行,符合法律認定的條件。“寬大處理”不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寬大”絕對不等于“脫責”,不等于那些觸犯了法律的官員還可以繼續(xù)當官。
中央巡視組的要求之下,廣東省紀委準備復查茂名官場窩案,“很多原來不追究的,現(xiàn)在要重新追究”。茂名案的最終結果或許值得期待,但是,小明關心的則是,其他腐敗窩案被“寬大”了的官員們,是否還有人管?